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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辩律师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1.1 诉辩律师的地位
1.1.1 在法律上,诉辩律师的地位取决于这样的事实,即他已经准入于高等民事法院(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的诉辩律师之职务。如此准入的诉辩律师在高等民事法院、高等刑事法院(苏格兰最高刑事法院)和其法官是司法院参议官的其他法院(例如土地估价上诉法院)有出庭权。
1.1.2 诉辩律师协会是由准入于高等民事法院诉辩律师职务的人员组成的自治组织。在该职务准入之要式行为,是法院的行为,诉辩律师之职务最终只能由法院加以剥夺。但是根据长期的传统,法院已经授权诉辩律师协会(a)规定准入的资格,(b)确定准入申请人是否具有这些资格,(c)规定职业行为规则,以及(d)行使惩戒权。
1.1.3 诉辩律师协会会长是诉辩律师协会选举产生的领导人,根据长期的传统,协会授予他广泛的权力就职业行为事项作出裁决,并且遵照协会惩戒规则行使惩戒权。会长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机构,其职能是就这些及其他事项为会长提供建议。
1.1.4 因此,在实践中,诉辩律师的法律和职业权利和义务取决于:
(i)他在苏格兰最高法院担任诉辩律师职务之事实;以及
(ii)他是诉辩律师协会成员,并受诉辩律师协会及其会长惩戒权管辖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