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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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家庭

家庭是一个自然的社会系统。在这样一个系统里,个体与其他成员被有力的、持久而互惠的情感依恋和忠诚联结在一起。尽管成员之间的这种感情依恋和忠诚在不同时候于强度和心理距离上有所变化,但是仍然将维系到家庭的生命全程。

一、家庭的含义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对家庭含义本质的认识是从近代才开始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 [6]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认为,家庭是“肉体生活同社会机体生活之间的联系环节”。美国社会学家伯吉斯和洛克在《家庭》(1953)一书中提出:“家庭是被婚姻、血缘或收养的纽带联合起来的人的群体,各人以其作为父母、夫妻或兄弟姐妹的社会身份相互作用和交往,创造一个共同的文化。”中国社会学家孙本文认为,家庭是夫妇子女等亲属所结合的团体。中国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家庭是父母子女形成的团体。

《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将家庭定义为: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7]台湾学者谢秀芬认为:“家庭的成立乃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三种关系所构成,在相同的屋檐下共同生活,彼此互动,是意识、情感交流与互助的整合体。”[8]可见,连接家庭成员的纽带一般是婚姻和血缘,还有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以及以爱情或性为基础的同居关系。

从家庭法的角度,家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是指人类进化的不同阶段上的各种家庭利益集团即家族(祖父母、外祖父母、姨婶、叔舅,外甥、侄儿女);狭义的家庭则是指一夫一妻制构成的个体家庭(父亲、母亲和孩子)。从关系来说,家庭是由具有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的人们长期居住的共同群体。从功能来说,家庭是具有儿童社会化、供养老人、性满足、经济合作等功能,是普遍意义上人类亲密关系的基本单位。从社会设置[9]来说,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设置之一,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和群体形式。

二、家庭的类型

在我国常见的家庭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核心家庭

核心家庭,是指由已婚夫妇和未婚子女两代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已成为我国主要的家庭类型。核心家庭的特点是人数少、结构简单,家庭内只有一个权力和活动中心,家庭成员间容易沟通、相处。

(二)主干家庭

主干家庭,又称直系家庭,是指由父母、有孩子的已婚子女三代人所组成的家庭。在我国,主干家庭曾为主要家庭类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此家庭类型已不再占主导地位。主干家庭特点是家庭内不仅有一个主要的权力和活动中心,还有一个权力和活动的次中心存在。

(三)联合家庭

联合家庭,是指包括父母、已婚子女、未婚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几代居住在一起的家庭。联合家庭的特点是人数多、结构复杂,家庭内存在一个主要的权力和活动中心,几个权力和活动的次中心。

(四)单亲家庭

单亲家庭,是指由离异、丧偶或未婚的单身父亲或母亲及其子女或领养子女组成的家庭。单亲家庭的特点是人数少、结构简单,家庭内只有一个权力和活动中心,但可能会受其他关系的影响。此外,经济来源相对不足。

(五)重组家庭

重组家庭,是指夫妇双方至少有一人已经历过一次婚姻,并可有一个或多个前次婚姻的子女及夫妇重组后的共同子女。重组家庭的特点是人数相对较多、结构复杂。

(六)丁克家庭

丁克家庭,是指由夫妇两人组成的无子女家庭。目前,丁克家庭的数量在我国逐渐增多。丁克家庭的特点是人数少、结构简单。

三、核心家庭

目前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已经成为我国家庭的主要形式,与之相对的就是大家庭(extended family)。核心家庭是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组成,并且共同居住在同一屋檐下的家庭。核心家庭中的子女,无论是亲生的还是收养的,在数量上并无限制。

美国人类学家乔治·彼得·默多克首先提出了核心家庭概念。他在1949年的《社会结构》一书中认为,从亲属关系着眼可把人类家庭分为核心家庭、复婚家庭、扩大家庭等三种基本单位,其中核心家庭是其他几种家庭形式赖以扩大的基本单位。核心家庭这一概念被人类学、社会学广泛使用。

按照默多克的观点,核心家庭所起的作用是其他集团不能起到的极为重要的作用。默多克把这些作用归纳为:一是,核心家庭满足性需要,减少导致家庭破裂的性竞争;二是,核心家庭保证妇女在其怀孕和哺乳期间受到保护;三是,核心家庭是濡化[10]的必要条件,只有在一起生活的成年男子和女子才有足够的知识使男孩子和女孩子濡化;四是,女子因其生育作用而具有某种行为特点,男女之间存在解剖学上和生理上的差别,因此男女分工更有利于生活。根据这种观点,核心家庭在异性性生活、生育、濡化和经济支持上起的有效作用超过其他任何制度。

核心家庭是社会学家研究家庭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社会学家古德、伯吉斯(E.W,Burgess1886—1966)等人的研究指出,核心家庭占主导地位是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帕森斯(T.Parsons)也曾经强调过核心家庭的重要性,他提出,孤立的核心家庭可能有利于满足工业化城市社会固有的职业流动和地域流动需要,满足儿童社会化和情感交流两大功能,适合现代工业城市生活。他还归纳出一个社会学命题: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核心家庭在各种结构形式家庭中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尽管有许多社会学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但一个可见的社会事实是:核心家庭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主流的家庭结构形式,并且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家庭的核心化成为趋势。[11]正如威廉古德所言:“无论在什么地方,工业化和都市化,都会使家庭改变,扩大的亲属关系纽带被削弱了,血亲组织解体了,日益向夫妻家庭普及化的方向发展——就是说核心家庭是最为普遍的家庭形式”。[12]目前,我国由于受快速实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社会流动加速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在相应地发生改变,家庭结构也日益小型化、核心化和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