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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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行政不作为已经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日益受到学界的关注。但是在充满现实问题的同时,却很难从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律中找到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所作出的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23号)中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该项批复规定较为简单,如同任何简洁立法所面临的任务一样,从批复到制度的实现仍然需要学界进一步的理论说明和解释。本书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通过对比较法的研究和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对我国行政不作为的理论基础、基本概念、责任构成要件、赔偿制度等加以探究,试图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之下构建相对健全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体系。

本书虽然作为宪法与行政法博士论文的选题还属首次,但是却并不是国内首篇以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为研究对象的学位论文。因此,创新成为本书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本书拟以日本行政赔偿的学说理论和制度实践作为主要探讨背景,同时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探讨我国当前在处理行政不作为赔偿问题时所应采取的路径取向。其中在对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时,所采取的日本经验的借鉴并非停留在制度表面,而是以大量案例作为分析对象,深入国家和社会结构之中,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中真正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考察。同时,本书对于行政不作为概念的分析独辟蹊径,采取了从实体法律规范中归纳的方法。当前有关行政赔偿的法律法规在提到行政不作为时大都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界定,但是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不作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为我们研究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并进而研究行政不作为赔偿问题打开新的视角。本书立足于法律现实主义的立场,在作出制度分析之后结合中国的具体实例,对现实生活中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制度运用加以探讨。

第一章题为“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时代背景和基本理论”,指出国家为其行政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从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时代背景来看,随着时代变迁,国家理念、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及行政权的功能定位都发生了变迁,这些制度变迁导致了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责任态度从奢谈走向赔偿。而公权理论和反射利益理论则分别构成国家承担责任的推动力量和阻碍元素,二者在德国和日本的理论演变和制度实践为我国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可选之模本。

第二章题为“行政不作为的概念”,主要是以梳理行政不作为的学理概念为切入点,通过对实体规范性文件作出解读以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度解释,重点介绍行政不作为在实体领域、诉讼领域和赔偿领域的现有概念,并在整理归纳的基础上,分析三者概念的区别以及各自的应有之义。

第三章题为“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归责原则”,本章旨在实现论文整体的结构完整,并为后章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要件提供思维前提。本章在归责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以借鉴为目的的分析之后,结合行政不作为的特性以及国家赔偿的功能定位,提出了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四章题为“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构成要件”。当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的三段论似乎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的时候,本书认为要实现行政不作为的赔偿首先要确定行政不作为行为的不法性,而不法行为的确定则必须要迈过反射利益和行政裁量两座大山。在对日本和德国的反射利益范围缩减、反射利益否定以及行政裁量收缩的不同理论和实践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之后,本章又对我国所采用的方式进行预见并作出可行性分析。

第五章题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本章仅就行政不作为所特有的诉讼和赔偿制度作出分析,与其他行政作为行为相一致的制度则不属于本章所讨论的范畴。本章重点探讨行政不作为诉讼的诉讼类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之间的关系以及怎样处理行政不作为侵权行为中行政不作为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和矛盾。

第六章题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实例——以三鹿奶粉事件中的行政不作为为分析对象”,以一种现实关怀的角度,将上文的理论探讨和制度实践适用于中国现状,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行政机关的迟报行为和免检行为是否属于本书所言之不作为以及是否能够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附录题为“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恣意进路”,是美国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研究的一篇经典论文的中译本,该译文对于美国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中所涉及的法律依据、问责理论等进行了深入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