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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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二

由于国际贸易的兴盛、财产类型的不断增加及其蕴含价值的衍生变化、各行各业创业筹资或营运融资不同的需求等因素,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已迈入迥异于往昔的阶段,展现多元的面貌和积极的社会功能。此时此刻,聚集两岸担保法学者和实务专家,举办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实具有检讨过去、针对现在、策励未来、承先启后的重大意义。对于主办、承办各单位的高瞻远瞩,掌握时代脉动,应给予热烈的掌声,并致上由衷的赞佩。

综观本次研讨会,充分反映下列特色:一、参与者踊跃,不但有研究担保制度声誉卓著的学者,而且有各级法院的庭长、法官,更有金融实务的专家,发表论文共四十余篇,从不同方面相互沟通,理论与实务水乳交融,学者遂得确实意识实际问题所在,不流于空谈,而审判者于实务运作,解决个案,呼应社会需求时,仍能遵循担保法之规矩方圆,经由裁判表彰法律的规范价值,更能扮演法律续造的角色,理论与实务互动,激荡中蹦出火花,法律因此有了丰富的生命力。庭长、法官报告论文,热烈参与,足为台湾地区法院同仁的楷模。二、研讨会超过半数的论文都聚焦于实务,意味中国担保法实施近二十年,物权法施行快十年后,随着社会工商的繁荣,担保法制已于社会中落地生根,如雨后春笋,生机盎然。担保法深入民间,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只手,发挥促进金融流动的重要机能,朝着务实化、国际化发展。三、两岸法学沟通交流,充分发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让与担保的定位、流抵约款的效力或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间的求偿权及承受权(追偿权及代位权),台湾地区过去曾经过激烈的探讨、摸索,后两者业于民法物权编2007年修正时,完成立法;让与担保虽未法制化,但其运用,于学说或实务大抵已建立常轨,且因物权编修正,2009年导入习惯法得为创设物权之法源,让与担保之担保权地位露出曙光。如今,在中国大陆地区,让与担保的盛行、流抵约款则在以物抵债中窜出,物保、人保间的关系以混合共同担保问题呈现,台湾地区的民法及其实践大抵可引为借镜,找到处理此类问题的一些方法。以上所述不过是荦荦大者,其他诸多正面效应,不胜枚举。可知,本次研讨会成果丰硕,绩效斐然。

物权法有故乡法之称,原来最具有本国色彩,但因为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发挥其担保功能,和物的利用常受国土风情的影响不同,加上国际贸易发达,信用的授予,需以担保为后盾,担保法国际化的趋势遂方兴未艾。欧洲民法典示范草案(第九卷)的问世,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完成担保交易法指南及知识产权补编之后,已于今年四月间推出担保交易示范法草案均为例,对于担保法的未来,必有立竿见影的作用。面对两岸的华人领域,从速推动担保法的统一化,应是开展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系列研讨之际,必须努力以赴的目标。本次研讨会承办单位之一的南京财经大学,其法学院董学立院长对担保法夙有专攻,就此任务负起领头角色,必是有识者共同的期盼,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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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