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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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君权变法”的改良主义宪政道路

维新派从“中国不亡,国民不奴,惟皇上是恃”的基本立场出发,通过频繁的上书,企图打动光绪皇帝,实行“变之自上者顺而易”的改革。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七书》中,明确表述了希望光绪皇帝效法俄国彼得大帝“以君权变法”。

“以君权变法”最足以概括维新派所进行的政治运作的改良主义性质。这个指导思想贯穿在康有为历次上清帝书中。如前所述,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一、二书中便提出:“变法求治,广开言路,慎选左右”;“乞下明诏,行大赏罚,迁都练兵,变通新法,以塞和款而拒外夷,保疆土而延国命。”在《上清帝第四书》中,又建议光绪皇帝下诏求言:开门集议;辟馆顾问;设报达聪;开府辟士。他充满幻想地以为,只要皇帝变法的“数诏一下”,就会“天下雷动,想望太平,外国变色,敛手受约矣”。[114]

1897年11月德国强占胶州湾以后,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所造成的民族危机,推动了变法维新运动进入高潮。康有为趁机写了《上清帝第五书》,表示“外衅危迫,分割洊至,急宜及时发愤,革旧图新,以少存国祚”,并且提出三个对策“以待皇上抉择”:第一策是“择法俄日以定国是”,也就是以俄国彼得大帝和日本明治天皇的变法维新为榜样,所谓“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进行改革;第二策是“大集群材而谋变政”,亦即招集有才能的官员商讨变法的方案和步骤;第三策是“听任疆臣各自变法”。他认为这三策中,“能行其上,则可以强;能行其中,则犹可以弱;仅行其下,则不至于尽亡”,最重要的是“惟皇上择而行之”。[115]

1898年1月19日,康有为奉命上《应诏统筹全局折》(第六书)。书中以“乞统筹全局以救危立国”为主线,列举了世界上守旧不变之国“未有不分割危亡者也”为例,说明“观万国之势,能变则全,不变则亡,全变则强,小变仍亡”。他不仅详述了变法为当今世界各国的趋势,还具体论证了变法的步骤:“一曰大誓群臣以定国是;二曰立对策所以征贤才;三曰开制度局而定宪法。”[116]同年2月28日,康有为再上清帝书(第七书),建议光绪皇帝学习俄皇彼得大帝亲到外国游历观察,以取得“君权变法”的借鉴。

以上就是传诵一时的所谓“忧时七上皇帝书”。其以救亡保国为立脚点,以争取皇帝锐意变法为目标。这是贯穿始终的。百日维新期间上奏的一系列奏章中,也都强调:“皇上上念宗庙,下念苍生,乾断决行,天下幸甚”;[117]“惟皇上乾纲独揽,速断圣心,以救中国,天下幸甚”;[118]“凡司法独立,责任政府之例,议院选举之法,各国通例具存,但命议官遍采而慎择之,在皇上一转移间耳”;[119]“今欧、日之强,皆以开国会行立宪之故,皇上翕受嘉谟,毅然断行,此中国之福也,生民之幸也。”[120]

七次上书和迭次上奏折的主要内容及行动本身,表现了维新派把实现君民共主的宪政目标寄托在争取皇帝上。对于这样一个涉及改变政体和权力再分配的重大改革,他们错误地认为是光绪皇帝一转念就可定局之事。处于无权无勇状态而又痛感亡国之危在即的光绪皇帝,对于维新派所表现出的忠诚深信不疑,期望借助维新派的变法主张与行动谋求振作,改变既定的权力格局,革新政体,以保国保种、维新自强。他曾针对康有为上书中所说“求为长安布衣而不可得”及“不忍见煤山前事”等语,对军机大臣说,康有为“忠肝义胆”,为国家、为大清“不顾死生”。[121]当顽固派攻击维新派组织保国会“保中国不保大清”,“浙人保浙、川人保川,天下皆为人所保,天下不从此分裂乎”的时候,光绪皇帝为之辩解说,“会能保国,岂不大善”,并将发难攻击的御史文悌革职。维新派以救亡、图存、自强、维新来说服光绪皇帝实行变法,不仅代表了时代的要求,也为光绪皇帝急于摆脱亡国灭种的危机开辟了一条出路,因而是他所能接受的。他在1895年7月19日的上谕中说,当此“创巨痛深之日”,“君臣卧薪尝胆之时”,唯有“上下一心,图自强而弥祸患”。[122]正是将变法与自强联系起来,他批驳了恭亲王关于“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意见,说:“今祖宗之地不保,何有于法乎?”康有为在《谢赏编书银两乞预定开国会期并先选才议政许民上书言事折》中,曾经提到大学士孙家鼐以“若开国会,则民有权而君无权”为由反对实行立宪,光绪皇帝回答说:“朕但欲救中国耳,若能有益于国民,则无权何害?”如果说光绪皇帝为了救亡图强、实现君民共治、保全大清国祚,不惜减损专制皇权,同受制于宪法,那么在打破固有的权力格局上,他却是不惜争权的。据苏继祖《清廷戊戌朝变记》所载,光绪曾“谓庆王曰:‘太后若仍不给我事权,我愿退让此位,不甘做亡国之君’”。[123]

戊戌变法期间,维新派奉行改良主义的路线,争取“以君权变法”,实现君主立宪。戊戌变法失败以后,血的教训仍然没有使他们省悟改良主义的穷途末路,相反愈走愈远,公开举起保皇的旗帜,制造各种舆论,坚持改良,抵制革命,反对共和。例如,戊戌政变后,逃亡日本的梁启超撰写《新民说》,继续为改良主义制造舆论根据。他说:“民德、民智、民力实为政治、学术、技艺之大原。”[124]由此出发,他认为:“夫吾国言新法数十年而效不目睹者何也,则于新民之道未有留意焉者也。”[125]作为新民,必须具有新的道德观念,因此新民德是新民的中心。作为新民,还须具有新型的政治观念和政治能力,因此必须提高个人的权利意识和对国家应尽义务与职责的观念。他说:“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一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以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国民不能得权利于政府也,则争之;政府见国民之争权利也,则让之。欲使吾国之国权与他国之国权平等,必先使吾国中人人固有之权皆平等,必先使吾国民在我国所享之权利与他国民在彼国所享之权利相平等。”[126]

需要指出,梁启超的《新民说》如果是针对在长期专制制度下所造成国民性的各种缺点的现实,目的在于提高国民之素质、养成可以承担立宪制下国民之资格、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无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他利用民智未开、国民素质低下来抵制民主主义的革命,反对共和,显然是错误的。他曾明确表示:“今日中国国民非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今日中国国民未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也”;“今日中国政治非可采用共和立宪制者也。”[127]可见,他的新民说实质上仍是坚持改良、鼓吹开明专制、实行君主立宪的一种舆论。

总括以上,戊戌变法不仅是一场以改革专制政体为目标的政治运动,也是中国近代史上一场新文化运动。它的发生、发展与微弱的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相适应,更以救亡图存、谋求国家富强的爱国主义思潮为动力,同时也是波澜壮阔的西学东渐的结果。

戊戌变法时期改良政体的努力,在性质上是反专制、争民主的斗争,而开民智、办学校、办报纸,则是求科学上的崛起。近代中国所要解决的两大课题——民主与科学,戊戌变法时期都已接触到了,而且创造了历史性的经验。

在这场大斗争中,维新派代表了从地主官僚中转化而来的资产阶级上层。他们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以及所受的教育,决定了他们不可能超越改良主义的界限。他们把全部政治期望寄托在光绪皇帝身上,倾注全力争取皇帝的信任,以为皇帝一朝转变便可恩赐宪政,实行“自上而下顺而易”的改革,求得可以为旧基础所能容许的某些政体的改变。他们没有也不可能依靠群众性的斗争去改良政治,制定宪法,实行法治。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承认光绪皇帝和维新派之间在利益和目的上存在着某种差异。例如,光绪皇帝支持维新派推行新政,主要是培植有利于己的政治势力,以便从顽固派手中夺权,摆脱傀儡地位,实现国家的富强。这是他取舍维新派各种建议的标准。以维新派多次建议的定宪法一事为例,光绪皇帝便始终未明确肯定地表态。

康有为关于君主立宪的一整套理论,在当时是一面先进的旗帜,指导了维新运动的实践,在清末死水一潭的政治生活中激起了很大的波澜。就维新派的主要成就而言,不在于变法改制,确切地说维新派的变法改制是以失败终结的。维新派的主要成就在于思想文化上的启蒙,他们继承和发展了洋务派“引进西法,稍变成法”的认识,丰富了早期改良派的君主立宪思想。他们提出的较为完整的君主立宪的蓝图,不仅是洋务派不敢涉及,也是早期改良派无法企及的。尽管他们的思想理论带有不成熟性,甚至矛盾性,如反对君主专制却又拥护光绪皇帝、反抗纲常礼教却又借孔学托古改制,如此等等,但是他们毕竟把君主立宪的思想变成了一次政治改革运动。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在中国近代宪法史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然而,戊戌变法不是在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民众的民主觉醒较为普遍的条件下发生的,它是迫于帝国主义亡国灭种的威胁,而由少数先知先觉的官僚士大夫发动的。其基础的薄弱,决定了政治上的软弱,而只能是奉行以君权变法为纲。不仅如此,他们的阶级利益和政治目标还决定了他们对民主革命是敌视的,康有为便说革命“可招瓜分豆剖之祸”。在维新派中,虽然有人如谭嗣同表现出了一种殉道者的“我自横刀向天笑”的英勇牺牲精神,但仍不能改变改良主义的这种实质。

维新派不仅乞求光绪皇帝恩赐宪政,而且幻想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实现宪政,错误地把英、美、日三个帝国主义国家看作可以帮助中国革新的“友邦”,极端幼稚地以为只要把外国的东西移植过来,中国就可以自强,就可以消除外患。这种指导思想,除了说明维新派对帝国主义的本质认识不清,也暴露了他们阶级基础的脆弱。维新派既不能实践已经提出的君宪主张,又无力抗拒顽固派的横暴摧残,最终只能以悲剧收场,以失败告终。

戊戌的历史经验证明:改良主义既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发展资本主义,也不可能彻底改变封建专制主义的国家制度,建立君主立宪的政体。如果说19世纪末中国改良主义的君主立宪运动还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推动了宪法文化的发展,开启了人们的民主意识,那么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发展,改良主义越来越成为逆历史潮流的政治路线,改良主义者或者在阶级斗争的大浪冲击下抛弃改良走向民主革命,或者坚持改良走向保皇。这是不可抗拒的规律。


[1]梁启超:《戊戌政变记》,见《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一,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13页。

[2]梁启超:《戊戌政变记》,见《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一,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2页。

[3]《康南海自编年谱》。

[4]康有为:《上清帝第一书》,见《戊戌变法》第2册。

[5]康有为:《上清帝第一书》,见《戊戌变法》第2册。

[6]梁启超:《戊戌政变记》,见《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一,第1页。

[7]《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03页。

[8]梁启超:《论专制政体有百害朴君主而无一利》,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九,第90页。

[9]梁启超:《古议院考》,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94页。

[10]梁启超:《立宪法议》,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第1~2页。

[11]梁启超:《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三,第18 ~24页。

[12]梁启超:《爱国论》,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第73页。

[13]梁启超:《论君政民政相擅之理》,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第10页。

[14]梁启超:《稚典小史》,见《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十六,第8页。

[15]梁启超:《爱国论》,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第43页。

[16]《康有为传》,见《戊戌变法》第4册,第34页。

[17]严复:《上今皇帝万言书》,见《戊戌变法》第2册,第311~329页。

[18]《侯官严氏丛刻》,见《戊戌变法》第3册。

[19]《辟韩》,见《严几道诗文钞》卷三。

[20]《严复集》第5、1284页。

[21]《辟韩》,见《严几道诗文钞》卷三。

[22]严复译:《法意》第26章案语。

[23]严复译:《法意》第22章案语。

[24]《严复集》第1册,第14页。

[25]《朝花夕拾·琐记》。

[26]《致汪康年书二》,见《谭嗣同全集》卷一。

[27]《壮飞楼治事篇第十·湘粤》,见《谭嗣同全集》卷一。

[28]谭嗣同:《仁学》。

[29]《谭嗣同书简》卷一。

[30]《谭嗣同书简》卷一。

[31]《壬癸之际胎观第五》,见《龚自珍全集》。

[32]《上大学士书》,见《龚自珍全集》。

[33]《乙丙之际著议第七》,见《龚自珍全集》。

[34]《御书即心石屋诗文叙录》,见《魏源集》上册。

[35]《默觚下·治篇五》,见《魏源集》上册。

[36]《筹鹾篇》,见《魏源集》下册。

[37]《默觚下·治篇五》,见《魏源集》上册。

[38]《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见《鸦片战争》第5册。

[39]《孔子改制考》卷九。

[40]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见《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三十四,第57页。

[41]《上清帝第二书》,见《戊戌变法》第1册。

[42]《上清帝第六书》,见《戊戌变法》第2册。

[43]《日本书目志序》,见《康南海文集》第5册。

[44]《上清帝第六书》,见《戊戌变法》第2册。

[45]《上清帝第七书》,见《戊戌变法》第2册。

[46]《康南海自编年谱》,见《戊戌变法》第4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23页。

[47]梁启超:《变法通议》,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8页。

[48]梁启超:《经世文新编序》,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第46页。

[49]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8页。

[50]严复:《原强》。

[51]严复:《救亡决论》。

[52]《公车上书》,见《戊戌变法》第2册。

[53]《公车上书》,见《戊戌变法》第2册。

[54]《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338页。

[55]《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338页。

[56]《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338页。

[57]《戊戌日记》。

[58]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2页。

[59]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四,第1页。

[60]《戊戌日记》。

[61]《中国现代史丛刊》第2辑,台北中正书局。

[62]《康有为自编年谱》,见《戊戌变法》第4册。

[63]《上清帝第六书》。

[64]《上清帝第六书》。

[65]《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338~339页。

[66]《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340页。

[67]《请定立宪开国会折》,见《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338页。

[68]《布告百七十余埠会众丁未新年元旦举大庆典告藏保皇会改为国民宪政会文》,见《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597页。

[69]《康有为传》,见《戊戌变法》第4册,第34页。

[70]梁启超:《爱国论》,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第73页。

[71]梁启超:《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第56页。

[72]梁启超:《立宪法议》,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第2~3页,第6~7页。

[73]《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43页。

[74]梁启超:《立宪法议》,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第2~3页,第6~7页。

[75]梁启超:《立宪国诏旨之种类及其在国法上之地位》,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六,第55页。

[76]梁启超:《立宪政体与政治道德》,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三,第55页。

[77]梁启超:《立宪国诏旨之种类及其在国法上之地位》,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六,第55~59页。

[78]《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214页。

[79]《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262页。

[80]《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339页。

[81]《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341页。

[82]梁启超:《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三,第25页。

[83]梁启超:《论立法权》,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九,第107页。

[84]严复译:《法意》,第22章案语。

[85]《上清帝第一书》,见《康有为政论集》(上册)。

[86]《康南海自编年谱》,见《戊戌变法资料》第4册。

[87]《上清帝第五书》,见《戊戌变法》第2册。

[88]《辟韩》,见《严几道文钞》卷一。

[89]《法意》第19卷,第22章案语。

[90]梁启超:《宪法起草问题答客问》,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十三,第10页。

[91]《管子传》,见《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八,第23页。

[92]《管子传》,见《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八,第12页。

[93]《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三。

[94]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第43页。

[95]《君道》,见《荀子》。

[96]梁启超:《论立法权》,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九,第103页。

[97]梁启超:《论立法权》,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九,第103页。

[98]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第73页。

[99]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见《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五十,第80页。

[100]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见《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五十,第152页。

[101]《劝学篇》,见《戊戌变法》第3册,第221~223页。

[102]叶德辉、王先谦:《翼教丛编》序一。

[103]王仁俊:《实学平议》,见《翼教丛编》卷三。

[104]张之洞:《劝学篇》序,见《戊戌变法》第3册,第220页。

[105]《宾凤阳等上王益吾院长书》,见《戊戌变法》第2册,第639页。

[106]《戊戌政变记》卷七,见《戊戌变法》第1册,第297页。

[107]《回忆康南海史实》,见《文史资料选辑》第23册。

[108]苏继祖:《清廷戊戌朝变记》,见《戊戌变法》第1册,第341页。

[109]苏继祖:《清廷戊戌朝变记》,见《戊戌变法》第1册,第341页。

[110]苏继祖:《清廷戊戌朝变记》,见《戊戌变法》第1册,第337页。

[111]胡思敬:《戊戌履霜录》卷一,见《戊戌变法》第1册,第369页。

[112]苏继祖:《清廷戊戌朝变记》,见《戊戌变法》第1册,第337页。

[113]《请御门誓众折》,见《戊戌变法》第2册,第393页。

[114]《上清帝第四书》,见《康有为政论集》,第158~159页。

[115]《上清帝第四书》,见《康有为政论集》,第209页。

[116]《上清帝第六书》,见《康有为政论集》,第213页。

[117]《请讲明国是正定方针折》,见《康有为政论集》,第263页。

[118]《敬谢天恩并统筹全局折》,见《康有为政论集》,第277页。

[119]《请君民合治满汉不分折》,见《康有为政论集》,第342页。

[120]《谢赏编书银两乞预定开国会期并先选才议政许民上书言事折》,见《康有为政论集》,第347页。

[121]梁启超:《戊戌政变记》,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10页。

[122]《上谕》,见《戊戌变法》第2册,第17页。

[123]《戊戌变法》第2册,第331页。

[124]《新民说·释新民之义》,见《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6页。

[125]梁启超:《新民说·论新民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见《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2页。

[126]梁启超:《新民说·论权利思想》,见《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39~40页。

[127]梁启超:《开明专制论》,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