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角色:埃塞俄比亚法律环境
Metassebia Hailu Zeleke[1]
一、基本概念
由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议程,法律必须适应全球化的发展。换句话说,全球化这一概念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对现有的地方法律产生影响。如果不能制定具有当地特色的内国法使之适应全球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就无法实现。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一般对话中,经济全球化仍然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千禧年以前,缺乏对于经济全球化的基础性的探讨。并且,由于多年以来习惯于制度自制,迄今为止,法律思想仍不能适应全球化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不仅带来了法律方面的挑战,还带来其他方面的挑战。重要的是,很多关于经济全球化的概念性的对话中,并未把法律当作重要议题,尽管事实上法律是全球化进程的重要因素。相比法律,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人们更关注经济、文化和政治。
在法律哲学中,我们常常忽视全球化这个概念。其中与全球化相关的便是国际法。然而,人权,国际经济法,家庭法,税收与海关,洗钱及劳工法都只是部分受到全球化影响的领域。全球化的影响远非这几个法律领域,而是渗透在所有的法律中。
理论上讲,全球化并非一门哲学,而是一种极有前途的发展模式。它是当代一切理论,包括法律,尤其是跨国法的基础。全球化并不是独立于法律之外的发展,而是与法律相互支撑。在当代社会中,全球化由法律创造,又影响着法律。全球化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应支持和吸引全球化。
二、埃塞俄比亚的经济前景
埃塞俄比亚非常贫穷。埃塞俄比亚人民主要以农业为生,务农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5%。农业出口所得占埃塞俄比亚近90%的出口收益。在过去的40年中,埃塞俄比亚经济发展很不稳定。自1961年至2003年,埃塞俄比亚GDP年均增长率仅为0.2%。由于其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农业,所以历史上很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和内外部冲突的影响。
消除贫困是埃塞俄比亚发展的首要目标,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要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就要发展根基深厚的、公平的和可持续的经济。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实现快速、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计划》(PASDEP)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的发展计划,埃塞俄比亚颁布了《经济增长和转型计划》(GTP)。
就此而言,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国内实质生产总值以至少平均11.2%的年增长率增长,达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普及高质量的教育和健康服务,实现社会领域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创造稳定的民主环境和发展状况,为可持续的国家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在稳定的宏观经济框架内实现以上目标,保障可持续经济增长。在过去四年中,埃塞俄比亚年均GDP增长率为10%。另外,在货物管理、人类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三、私营部门发展及法律框架
在意识到私营部门是经济发展的支柱后,埃塞俄比亚继续实施无限制的鼓励政策,通过提供优惠政策、支持性的法律措施、不断改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来提高私营部门的竞争力。
埃塞俄比亚不仅改善了投资法,还重组了埃塞俄比亚投资局,为外国直接投资提供一站式服务。我们认为,这些有力措施必将促进制造业各部门的投资增长。另外,为通过建立工业区、工业园,促进国有企业私有化来扩大私营企业参与,尤其要在经济建设中参与到制造业中,埃塞俄比亚将继续加强能力建设,保障稳定的宏观经济建设。
四、埃塞俄比亚的法律结构和经济全球化
(一)公司法与治理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公司法非常重要,因为它为私营企业的设立创造了法律环境。大多数情况下,好的公司法对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公司法为国内治理制定了清楚、透明的法规,有利于吸引新的投资。另外,在埃塞俄比亚建立和注册公司非常容易,这也将鼓励人们创业。
现行的埃塞俄比亚公司法为自1960年起开始实施的商法典,引进了当时的法国商法典。在军政府(Derg)统治时期(1975年~1991年),由于它的共产主义政治哲学而被中止,在当前政权上台后得到全面恢复。然而,公司法需要不断修正,因为它已经不适用于当代的全球局势。
在这方面,现行的埃塞俄比亚法律允许各种形式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其他公司形式相比,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最为普遍。公司法中包含关于公司治理的法规,包括如何处理公司与各董事之间的经济利益、安全关注和应尽职责等方面纠纷的条例。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就必须设立这样的法律。
在经济全球化方面,另一项在经济全球化中重要的国家政策便是监管贸易交易的合同法。尽管埃塞俄比亚有关于合同的成文法,但缺少关于机械和商业合同的法律。所以,有必要将国际认可的原则和案例纳入埃塞俄比亚的法律中。在这方面,埃塞俄比亚法律将五种合同方式纳入法律,包括权利转让、服务性能、动产的监管、使用和占有、不动产销售合同及行政合同。
相应的,埃塞俄比亚的民事法需要当事人都明示表达合意,合同才能生效。签订合同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离不开传统的因素,如邀约、接受、明确的内容等,从而使合同各方达成一致。只有当各方对合同所有条款都一致同意时,合同才能生效。
只有当误解与合同的根本内容有关,并且如果不是出于误解,误解的一方当事人不会签署该合同时才能适用重大误解原则。
根据埃塞俄比亚民事法,合同各方应当承担合同中各条款规定的义务及与合同的性质、风俗、公平和诚信相关的附属义务。另外,债权人不应被迫接受与其责任无关的其他事务。如果一方违反了以上要求,那么未违反方则有权解除合同或请求强制执行。尽管不同国家法律略有不同,但在这方面上与现行合同的条款基本相同。请求执行合同的期限为10年。只有恰好符合请求方的特殊利益才能获得合同具体履行的裁决并且在不影响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方可强制执行。
(二)物权法和财产法
当涉及特定国家的物权法和财产法时,经济全球化是一个敏感的话题。物权法和财产法非常关键,因为它为企业占有、使用和利用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等提供了法律环境。在发展中国家,健全的法律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可以帮助企业获得资产,以安全的方式生产货物,提供服务。
根据埃塞俄比亚宪法,土地归于国家,也就是人民革命民主阵线(EPRDF)所有。宪法并未禁止埃塞俄比亚人民对土地的私人使用和占有。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对外国人使用土地有严格的限制。包括私人拥有地上建筑物的权利,长期租赁国家土地的权利,农民长期使用农村土地进行耕作的权利等。
换句话说,埃塞俄比亚的土地及所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只属于国家和埃塞俄比亚人民,不得买卖或以其他方式交换。然而,所有埃塞俄比亚人对其建造的不动产和使用劳动、资金对土地进行的改造拥有充分的权利。政府应当保障私人投资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支付方式使用土地的权利。
(三)关于不公平贸易的政策
如今,埃塞俄比亚采取措施,开放多个经济领域,鼓励和促进这些领域的新投资者。埃塞俄比亚工商业对政府的开放措施非常欢迎,多家新企业入驻纺织业、建筑业和花卉栽培业。然而,市场尚未形成自由竞争。虽然外商直接投资大量增加,但是很多敏感行业仍由国有企业控制。政府以控有这些行业作为战略。
法律的实质性规定禁止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操纵和不公平竞争。
以上禁止的行为是世界各地反垄断法中列举的典型例子。同时,法律还禁止价格垄断、操纵投标、市场和客户分配、拒绝交易等。此外,价格歧视,搭售协议、拒绝交易、过高定价及掠夺性定价也被禁止。以上行为在有些国家并不违法,但在有些国家则是违法的。
五、外商直接投资(FDI)
(一)外商直接投资及法律在非洲的作用
对非洲的外商直接投资回顾可以看出,采掘领域是吸引FDI的最主要因素。然而制造业和服务业预期为越来越多的非洲消费者提供服务,成为吸引投资的重要因素。
北非开始享受跨国投资带来的经济复苏。在2011年,政治动荡使商业处于无法律监管状态,经济下滑。《2013世界投资报告》指出,在2012年,该地FDI增长35%,达到115亿美元。
同样流入西非的FDI达到168亿美元,但却下降了5%。报告中并未对投资面临的挑战进行陈述,但是表现在对西非两大产油国的投资上。对加纳的FDI稳定在33亿美元,而对尼日利亚的FDI却下降了21%,只有70亿美元。因为该区域的矿业法对投资者要求更为严格。
中非的FDI增长到100亿美元,保持了自2010年以来不断增长的记录。该地区的自然资源源源不断地吸引跨国矿业公司投资。矿业法是重要的参考文件。
东非的情况也类似。能源资产,例如在乌干达新发现的油田和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油气资产吸引着更多的FDI。因此,东非的FDI从2011年的45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63亿美元。
非洲南部的情况有些不同,因为流入该地区的FDI迅速下降。尽管许多国家的FDI明显的增长,该地区的FDI却从2011年的87亿美元下降到2012年的54亿美元。2012年,该地区的资金流入减少了24%,只有46亿美元。令人惊讶的是,对外FDI却反弹至44亿美元,使该地区又成为非洲最大的FDI来源地。2012年,来自南非的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包括批发、健康保健和采矿业。
显而易见,在非洲,自然资源是吸引FDI的关键。因此,必须强调的是,管理自然资源的法律必须得到妥善处理。消费者关注的行业和服务业的FDI近来增长迅速,这说明在非洲广阔的市场中,中产阶级的购买力不断增强。因此,除了政治舞台外,FDI让非洲和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二)埃塞俄比亚的FDI
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并从中获得最大收益,与投资有关的国家政策非常重要。现行管理埃塞俄比亚国内外投资的架构在1992~1993年开始的改革进程中经历了重大改变。
在这方面,埃塞俄比亚的投资管理机制以发布于1996年至2003年的一系列投资法规为基础。除此之外,法律还涉及向国内外直接投资开放的经济监管领域,监管和报告要求以及FDI金融奖励、金融限制和要求。
与众多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同,埃塞俄比亚并没有专门针对FDI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埃塞俄比亚的不同投资法律同时管理国内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然而,由于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类型的不同,许多问题由此而生。
就这一点而言,除了为国内私营部门和国家投资保留的领域,国外投资者可以在任何其他经济领域投资。国内私人投资者包括成为本国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以及申请成为私人投资者的外商。根据投资公告,只要外籍埃塞俄比亚人拥有埃塞俄比亚身份证明,就可以被认定为国内投资者。
按照投资法,任何符合投资公告的规定,被允许在埃塞俄比亚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都必须符合一定的最小投资资本额。法律对“资本”的定义非常广泛,以便覆盖本国或外国货币,流通票据,机械或设备,建筑,住处运营成本,财产权,专利权或其他营业资产。
另一点是投资激励。埃塞俄比亚为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投资激励。对于投资者,所有的资本设备和15%的备用配件可享受全额进出口关税豁免的优惠政策。根据领域和地区的不同,投资者可以获得1至5年不等的所得税假期。另外,投资者可以将最初经营亏损延长两年,延长至三年。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针对FDI的投资保障包括资本和收益的全部偿还。资本和收益包括收益、分红、利息、外债付息、资产销售收入和技术转移所得。在投资保护方面,投资法为投资者提供防止征用或国有化方面的保护。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将任何私人投资国有化或征用。
重点是,在征用和国有化问题上,宪法保证提供与投资的现行市值相当的适当的预付款赔偿。自1991年现行机制开始执行以来,并没有征用的先例。由于埃塞俄比亚并不区分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国家对国内外投资的激励机制也是一样的。这是一个严格的、无歧视的政策,也是众多实行双重政策的国家前进的方向。
在谈论埃塞俄比亚FDI政策的同时,我们必须重视另一个问题。埃塞俄比亚投资法并未明确要求外资企业必须满足特定的实施目标,如进口外汇管制,外籍人员就业限制,制成品当地成分的最低要求,最小出口限制等。当然,在某些国家,一旦外国投资者被允许在本国运营,投资者就必须在海外投资所有权及运营方面遵守限制,履行义务。最常见的是关于经营要求方面的限制,用来优化FDI的影响。强加于投资者的经营要求表现为投资者在本国投资时满足某些具体的要求。
在讨论经济全球化时,交换基金和汇款基金是一个敏感的话题。由于跨国公司远道而来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基金管理和法律要求就成了需要关注的重要领域。说到埃塞俄比亚的经历,外国投资商有权在埃塞俄比亚外以可兑换外币的形式取得以下汇款:
1.支付外债本金及利息;
2.收益和股息;
3.企业销售或清算所得;
4.股份出售或转让所得,或国内投资者的部分企业所有权;
5.与技术协议相关的支付。
尽管投资公告保障了外国投资者享有而国内投资者不享有的保障和汇款权利,但仍需要获得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的事先批准。埃塞俄比亚签署了与他国间的投资争端解决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担保计划也开始实行。
埃塞俄比亚商法典处理对正式的业务实体的清算和结算。商法典中记录了可能导致这些商业组织解散的原因。在这方面,举个例子,解散一个股份公司的合理原因可能是一次重大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如果公司决定清算而章程中没有相关规定的,大会要雇佣一位清算人。在对公司进行清算时,清算人必须遵守商法典的相关规则和程序。
六、总 结
经济全球化是指当地的、区域的和各大陆的经济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不断加深,资金、服务、技术和货物的跨国交流不断加强的过程。经济全球化是一系列广泛的进程,涉及文化交换、经济和政治等不同网络。当代经济全球化概念的发展离不开信息重要性的迅速提升,随着科技和技术的进步,信息在各种生产性活动和市场中越来越重要。
经济全球化主要是指金融、生产、科技、市场、组织制度和劳动力市场的全球化。然而,法律的发展也要跟上全球化的步伐,才能对上述经济领域进行更好的管理。
虽然,自跨境贸易出现以来经济全球化就在不断发展,但在过去的20~30年,经济全球化才开始快速发展不断成熟起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使各国不断减少贸易壁垒,逐渐开放经常性账户和股本账户。而这种快速发展很大程度归因于发达国家通过FDI与发展中国家加强的经济往来。
因此,经济全球化从根本上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收入,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并为发达国家提供了最低消费价格。另外,经济全球化改变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政治均衡状况,对双方文化也产生影响。此外,货物生产地点的改变使跨国公司提供了工作机会及来自发达国家的专业人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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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埃塞俄比亚司法顾问和律师。文中表达仅代表作者观点。作者联系邮箱:metassebiahz@gmail.com,metihero@yahoo.com。本文由邱释悦薇(Samantha Qiu)编辑,由焦慧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