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族习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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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瑶族习惯法的研究现状

瑶族习惯法的研究,在学科归属上,属于法学、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等的交叉领域;在研究内容上,有以之为直接研究对象的,但更多的是,在做某一综合研究中涉及这一内容;在时间上,则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初始阶段:从20世纪初至20世纪50年代

这一时期的研究以事实调查为主,重在揭示瑶族习惯法的客观存在和具体形态,颜复礼、商承祚、庞新民、徐益棠、费孝通、王同惠、杨志成、唐兆民、张震道、李智文、雷金流、楼同茂等诸先生作出了较大贡献。

1928年7~8月,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的颜复礼、商承祚调查了广西凌云瑶族,撰写了《广西凌云瑶人调查报告》,在1929年发表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专刊第二号,该调查报告中涉及了瑶族的婚丧风俗、财产继承、刻木记事和社交等习惯法内容。

1930年春及1931年3~5月,中山大学生物系的庞新民等到广东的曲江、乐昌和广西大瑶山等瑶区采集标本,详细记录了瑶族的生产、生活习俗,其中涉及公约石牌、婚姻规范等。根据调查材料,庞新民撰写了《两广瑶山调查》,于1935年9月由中华书局出版。

1935年,金陵大学的徐益棠到广西象平瑶区进行了为期4个月的调查,随后著了系列文章,其中发表于《边政公论》1941年第1期的《广西象平徭民之法律》一文,专门述论瑶族的习惯法,包括瑶民口头流传的不成文法、口述及记录的大瑶山的“石牌规矩”,并以各种石牌作对比研究。

1935年10~12月,费孝通、王同惠对大瑶山的象县东南乡进行了调查,著有《花蓝瑶社会组织》一书,1936年6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介绍了花蓝瑶家庭中的亲属关系、婚姻形式、生育习俗、男女成人礼、丧葬习俗、石牌等。在大瑶山的六巷等村考察时,他们发现了两件石牌。他们认为,虽然在狭义上,石牌是指那刻着法律的石碑,但在实际应用中,石牌是指整个的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甚至指负有行政责任的头目——石牌头人。

1936年11月12~17日,国立中山大学的杨成志带学生对广东北江瑶人进行了调查,写成《广东北江瑶人调查报告专号》,1937年6月作为国立中山大学研究院文科研究所的《民俗》第一卷第三期出版。在王兴瑞的《广东北江徭人的经济社会》及罗比宁的《广东北江徭人之农作》两篇文章中,记载了瑶人的家族、姓、村、私有财产与贫富状况、婚姻制度和男女分工、渔猎、手工业、交易情况等。

此外,唐兆民在其所著的《瑶山散记》中,对于瑶族石牌文化现象多有记述;在张震道的《广西瑶山的婚姻生活》(《东方杂志》1935年第32卷第10号),李智文的《八排瑶之来历及其社会组织与争端》(《岭南科学》1939年第18卷第3期),雷金流的《广西茶山瑶的石牌政制》(《民俗》1943年第2卷第3、4期合刊),以及楼同茂的《广西瑶山瑶人之社会》(《中国农民》1944年第2卷第5期)等文章中,均涉及瑶族社会生活中的习惯法问题。

20世纪50年代,我国学界对瑶族社会历史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在完成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连南瑶族自治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云南苗族瑶族社会历史调查》和《湖南瑶族社会历史调查》中,均包含了“习惯法”的内容。

二、本体研究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至2000年

在这一时期,包括瑶族习惯法在内的少数民族习惯法逐渐受到学界关注,既有从法学视角进行的研究,也有从民族学视角的研究;不仅存在大量涉及瑶族习惯法的研究成果,而且出现了一些专门的研究成果。

在法学视角的相关研究中,涉及瑶族习惯法的成果分为两种:一种从全国范围来考察少数民族习惯法。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范宏贵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宋全的《少数民族民间禁忌》(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高其才的《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朱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费成康主编的《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及徐中起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等。这些成果以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研究对象,就其产生、发展、基本内容、特征、功能、表现形式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等方面展开论述,涉及中国境内的各个少数民族;另一种是就某个区域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考察。这些研究或以某个省(如云南),或以某个更大的区域(如西南地区),作为地域范围,研究生活于其中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代表性成果有张冠梓的《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以及之前张晓辉的《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出现了针对瑶族习惯法的专门研究,如黄海的《瑶麓婚碑的变迁》(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莫金山的《瑶族石牌制度》(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这些成果通过对瑶族习惯法的某一方面作专门的考察,深化了对瑶族习惯法的认识。

在民族学视角的研究中,涉及瑶族习惯法的代表性成果有胡起望、范宏贵的《盘村瑶族》(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玉时阶的《白裤瑶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柏果树等的《贵州瑶族》(贵州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吴永章的《瑶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93年版),黄海的《瑶山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谢学明、玉时阶的《瑶族传统文化》(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这些著作从民族学、民俗学的视角研究瑶族的社会组织、传统文化、民俗等,许多章节都涉及瑶族习惯法,并作了探索和研究。

除著作以外,这一阶段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出现了大量的涉及瑶族习惯法的论文。其中,以瑶族习惯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代表性论文有陈斌的《瑶族神判法述论》(《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史继忠的《瑶麓三块碑的研究》(《贵州文物》1983年第2期),刘保元的《“石牌话”探析》(《广西民族研究》),周宗贤的《瑶族的石牌制度试释》(《南方民族论稿》,广西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李筱文的《浅析“瑶老制”》[载《广东民族研究论丛》第1辑(1986年)],李筱文的《浅析连南排瑶的“瑶老制”》(载《瑶族研究论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杨鹤书的《八排瑶“瑶老制”新议——八排瑶政治制度变迁研究之一》[载《广东民族研究论丛》第5辑(1991年)],李维信的《大瑶山石牌制度》(载《西南民族史研究集刊》第2集),赵家旺的《试论连南八排瑶习惯法》(载《瑶族研究论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姚舜安的《大瑶山“石牌制”考察与研究》(载《瑶族研究论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廖明的《金秀瑶族民族法文化研究》(载《广西民族研究》1992年第4期),韦玖灵的《从石牌话看瑶族的原始法律意识》(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5期),张冠梓的《近代瑶族社会控制研究》(载《广西民族研究》1994年第2期),蔡邨的《金秀瑶族石牌制性质剖析》(载《民族论坛》1994年第1期),李庭华的《试论广西瑶族石牌组织的宗法性》(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2期),周敦耀的《金秀瑶族石牌制度的社会管理机制》(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3期),杨林的《大化风景区各民族习惯法调查》(载《广西民族研究》1996年第3期),玉时阶的《瑶族习惯法及其承传与改造》,(载《瑶学研究》第4辑,广西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韦成球的《广西西部瑶族笑酒规范钩沉》(载《广西民族研究》1997年第2期),莫金山的《瑶族石牌考证三例》(载《瑶学研究》第4辑,广西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莫纪德等的《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初探》(载《广西民族研究》1997年第2期),玉时阶的《瑶族习惯法研究》(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张冠梓的《试论瑶族的石牌制度与习惯法》(载《思想战线》1999年第1期)。

以瑶族风俗习惯为研究对象,而涉及瑶族习惯法的论文,主要有韩肇明的《瑶族原始社会婚姻遗俗研究》(载《贵州社会科学》1982年第1期),席克定的《荔波县瑶麓瑶族的岩洞葬》(载《贵州民族研究》1982年第1期),黄成贤的《瑶族“招郎上门”习俗初探》[载《广西民族研究参考资料》第3辑(1983年)],玉时阶等的《广西南丹县里湖瑶族公社岩洞葬调查及初步探讨》(载《广西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3期),黄培祺的《桂平县瑶族结婚“合同”说明的问题》[载《广西民族研究参考资料》第4辑(1984年)],邓文通的《十万大山山子瑶的家庭与婚姻》[载《广西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研究集刊》第1期(1985年)],玉时阶的《广西南丹白裤瑶丧葬制度研究》(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85年第2期),黄方平的《瑶族原始婚姻的发展变革》(载《广西民族研究》1985年第1期),姜永兴的《赶山烧畲的真实写照——白裤瑶丧葬剖析》(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4期),李贵思等的《云南瑶族丧葬礼仪述略》(载《广西民族研究》1986年第2期),马建钊的《论八排瑶的丧俗》(载《瑶族研究论文集》,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刘世彬的《瑶麓瑶族婚规碑管窥》(载《贵州民族研究》1991年第3期),卢敏飞的《广西瑶族丧葬习俗》(载《广西民族研究》1993年第4期),盘泰福的《瑶族婚姻习俗》(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石景斌的《广西都安布努瑶婚俗浅论》(载《贵州民族研究》1994年第2期),曾跃明等的《文山蓝靛瑶婚俗》(载《瑶族文化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盘金亮等的《金平红头瑶婚俗——兼谈婚姻形式的改革》(载《瑶族文化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刘耀荃的《连南排瑶婚俗对现代社会的适应》[载《广东民族研究论丛》第8辑(1995年)],石开忠的《瑶麓瑶族的恋爱礼——对瑶麓瑶族婚姻制度演变的初步分析》(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1期),蓝冠中的《桂西瑶族尊舅爷习俗一瞥》(载《广西民族研究》1997年第2期)等。如前所述,习惯法是由习俗发展而来的,对瑶族习俗的研究,对认识瑶族习惯法具有基础性意义。

三、关系研究阶段:从2001年至今

进入21世纪以后,依法治国理念已然深入人心,而从西方移植的法律与固有习俗多有疏离、扞格甚至对立,在学术界出现了一股发现或重新发现中华固有法,进而要求国家意志“观俗立法”的思潮。“习惯法”被视为代表着为法典化及现代化所遮蔽的生活世界与意义秩序,发现或者重新发现“习惯法”,成为一种认识“真正的中国”的法学形式;借由认识“习惯法”而认识并服务于中国的世道人心,被当作一种增进法学知识、诞生法律智慧的进路和征程[50]。在这一思潮的影响下,对瑶族习惯法的研究多置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语境下进行,而以探讨其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关系为务,从而进入关系研究的新阶段,取得了一系列的新成果。

首先,通过综合调查,试图发现和重新发现包括瑶族习惯法在内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这方面的代表性著作有高发元主编的《云南民族村寨调查丛书》(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晓辉、李天元主编的《中国民族村寨调查丛书》(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前者反映了云南彝族、白族、壮族、傣族、苗族、瑶族、傈僳族、回族、水族等25个少数民族村寨环境、人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教育、宗教等情况,对这些少数民族村寨的习惯法作了深入研究。后者反映了京族、羌族、土家族、仡佬族等32个少数民族村寨的历史、生态环境、人口、经济、社会、政治、婚姻、家庭、法律、文化教育、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等状况,并对这些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作了详细介绍。这两套丛书,可谓从民族学视角对瑶族习惯法的系统研究。

其次,出现了系统研究瑶族习惯法的专著。其中,高其才的《瑶族习惯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以20世纪50年代的瑶族社会历史调查为基础,辅以作者的实地调查,系统研究了瑶族习惯法的产生和发展、议订和修改、实体内容、实施、功能、瑶民的习惯法观念、习惯法中的宗教因素,以及瑶族习惯法的当代传承。高其才、米莉、王启梁等的《瑶族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从法制现代化的视角探讨了瑶族地区自治立法,国家权力与地方传统的关系,社会变迁中的瑶族村落秩序危机,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习惯法,广西瑶族人权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经济社会发展及其法律问题,广西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机制,以及瑶族传统医药的法律保护等。周世中等的《广西瑶族习惯法和瑶族聚居地和谐社会的建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系统研究了广西瑶族习惯法形成的基础、形成及特征、表现形式,南丹里湖白裤瑶、都安下坳乡布努瑶、龙胜红瑶、恭城瑶族、富川平地瑶、金秀大瑶山的习惯法,并对广西瑶族习惯法在广西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与和谐社会的建设进行了探讨。莫金山的《瑶案沉思录》(香港展望出版社2005年版),收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瑶族地区所发生的20多个案件,以案件的处理为线索,反映了建国以后瑶族地区社会变迁及其存在的问题。这些专著的问世,将瑶族习惯法研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复次,出版了不少关于瑶族的历史、文化、宗教、政治、法律等的研究专著。如奉恒高主编的《瑶族通史(上卷、中卷、下卷)》(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张有隽的《瑶族历史与文化》(广西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李远龙主编的《传统与变迁——大瑶山历史人类学考察》(广西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金秀大瑶山瑶族史编纂委员会编著的《金秀大瑶山瑶族史》(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玉时阶的《瑶族文化变迁》(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徐平等的《大瑶山七十年变迁》(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徐祖祥的《瑶族的宗教与社会——瑶族道教及其与云南瑶族关系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莫金山主编的《金秀大瑶山——瑶族文化的中心》(广西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方慧主编的《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为中心的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郭维利、陆进强、潘怿晗、向开、何文钜等的《盘村变迁》(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邓群、盘福东的《瑶族文明发展历程》(广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谷家荣的《坳瑶社会变迁——广西金秀大瑶山下古陈村调查》(云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在这些专著中,大量涉及瑶族习惯法的内容。

最后,大量的学术论文,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语境下,探讨瑶族习惯法问题。代表性成果有:覃主元的《布努瑶民间法及其和谐社区秩序的构筑——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下坳乡加文村为例》(载《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该文通过对一个典型的布努瑶村寨——加文村的田野调查,描述、探讨了布努瑶民间法的表现形式,在纠纷解决及和谐社区秩序构筑中的运作方式等。周世中、刘琳的“黔桂瑶族侗族习惯法系列调研”成果,包括《瑶族新石牌与大瑶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黔桂瑶族侗族习惯法系列调研之一》(载《广西民族研究》2007年第1期)、《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六段村石牌调查——黔桂瑶族侗族习惯法系列调研之二》(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9期)、《论瑶族石牌的性质及其现实影响——黔桂瑶族侗族习惯法系列调研之四》(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1期)、《瑶族民间组织及民间法的现实影响——黔桂瑶族侗族习惯法系列调研之七》(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瑶族新石牌及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调整功能探析——黔桂瑶族侗族习惯法系列调研之八》(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等,系统地探讨了瑶族石牌制及其现实影响。此外,莫金山、潘远益的《瑶族石牌制及其在南方民族习惯法中的地位》(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莫金山的《近年来发现的两件瑶族石牌习惯法考释》(载《广西民族研究》2002年第2期),罗明军的《石牌制与瑶族地区的法治建设》(载《学术探索》2007年第7期),李琴的《瑶长制与瑶族乡村治理——以平地瑶为例》(载《贵州民族研究》2007年第1期)等。这些论文在深化对瑶族习惯法认识的基础上,探索了瑶族地区现代法治建设。

回顾瑶族习惯法研究的三个阶段,我们可以说,瑶族习惯法的研究引起了学界较多的关注,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以下几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研究脱离了习惯法赖以生长和维系的文化和社会背景,将习惯法作为纯粹的法律来研究,导致对习惯法的本质存在认识偏差,并在对习惯法缺乏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匆匆提出所谓“寻找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良性互动”的具体建议。二是研究成果较多地关注瑶族习惯法的部分内容,如石牌制度等,综合运用法社会学、法民族学视角,对瑶族习惯法进行跨学科研究和系统考察的成果尚不多见。三是一些研究者在研究瑶族的习俗、宗教、文化等问题时涉及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但实际上并未上升到自觉意识的层面,导致研究缺乏针对性。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对瑶族习惯法的研究仍显得薄弱,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对于瑶族习惯法我们仍然缺乏真正的了解,导致在探讨其与国家法的关系时缺乏根基。本书拟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民族学诸学科相关理论交叉协作攻关,以期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把握瑶族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