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瑶族习惯法研究,是一种对“自我”的探寻,意在理清其内在逻辑,揭示当代意义。
中华民族的百年之梦,一言蔽之,在实现中国现代化;建成现代法治国家,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而要达成这一目标,需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西方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关系;二是中华传统与地方知识的关系。瑶族习惯法,相对于西方移植,属于本土资源;相对于中华传统,属于地方知识。
如果说,西方移植系一种“他者”,则中华固有之本土资源,就是“自我”。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在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西方的理论、制度作为一种“他者”,可以而且应当成为借鉴的对象,但作为不可或缺的“自我”,中华固有的习惯法必须在场,并参与其中,否则将难以避免“法律越多,秩序越少”的尴尬。
在当下依法治国的语境下,瑶族社会和谐法秩序的构建,实有赖于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合力。国家法多移植自西方,强调普遍性,是主导性社会调整机制,但“主导”不是全部,更非唯一;习惯法是瑶族的“生活之子”,它扎根于瑶族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土壤,是瑶族社会特有的调整机制,在瑶族地区的治理中,具有独特的作用,不可替代。
在历史上,瑶族地区社会秩序良好,习惯法功不可没。瑶人守法少讼,清人严如煜誉之:“瑶性淳朴,与人约必践,鲜争讼,无仇杀攫人盗窃牛马诸恶习[1]。”瑶人对依习惯法治理瑶山则不仅充满自信,所谓“有了石牌律,瑶山固如铁”,而且有着虔诚的信仰,认定“石牌法律,天灵地准”,“石牌大过天”的观念可谓深入人心、根深蒂固。
对瑶人的守法少讼,清人冯震东在瑶区署理期间,曾于道光庚子年(1840)夏留下如许诗作,可资佐证。其诗云:
署斋偶成
三载炎荒漫寂寥,却欣山县异尘嚣;四畴水足禾苗壮,村野人多瘴厉消。
国事罕闻怜远官,讼廷不到爱诸瑶;年来况是文风盛,夜半书声入听遥[2]。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使一个欠缺专门政权机关的社会,能够较好地构建其法秩序呢?这是本书特别关切、欲图探究的中心论题。
瑶族习惯法属于法的历史文化范畴,它既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又有其现实形态;既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又处于变化的过程当中。本书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民族学诸学科相关理论、方法,系统研究瑶族习惯法的基础、形成、订立,探寻其社会组织、生产、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及继承等方面的习惯法,探究其执法的机制、纠纷解决机制及守法的缘由,以期达到全面、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瑶族习惯法是瑶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我创造的成果,其内容具有客观性,不容歪曲或随意解读,但是,研究者有其自身的意识形态结构,有个体的主观偏好、兴趣和价值取向,因此,主观和客观之间的矛盾,将伴随每一个研究者的整个研究过程。如何处理这一对矛盾?陈寅恪先生在冯友兰著《中国哲学史》“审查报告一”中曾提出:“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以“具了解之同情”[3]。对于此种境界,我辈虽不能至,当心向往之,努力追求之:在主观上,站在瑶族的立场,以瑶族的视角、心情矢志求索;在客观上尊重事实、真相,品评利弊得失,探寻其走向法制现代化的合理、允当的途径。
本书系“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的阶段性成果。在此付梓之际,我谨向资助这项研究的协同创新中心,向中心主任、广西民族大学谢尚果校长,向在研究中一直予我以多方支持、帮助的法学院何立荣院长,向出版此书的中国法制出版社,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要特别感谢广西民族大学的高剑平老师。没有他数年如一日的关心与提携,我过的也许是另一种人生;没有他经年累月、不厌其烦的指引、教导、鼓励和鞭策,我对学问谈不上有多少理解和体悟,而本书的写作则可能既不会开始,更难以顺利完成。对高老师多年来的关怀和帮助,在此深致最诚挚的谢意!
感谢法学院的领导以及所有关心、支持我的同事、朋友,与他们的对话和交流,予我以深刻的启迪。感谢我的夫人黄碧珍女士,没有她的鼎力支持和悉心关照,本书必将因没有时间保证而难以如期完成。感谢我的女儿朱黄晓卓,是她的存在使一切富有意义,并常常构成我的一种灵感源泉。
对于瑶族习惯法研究,作者是一个新手,加之能力、精力有限,无论作者如何追求,问题、缺点以至错误亦在所难免。恳请学术界的前辈、师长、同仁海涵,并不吝赐教。
是为序。
朱继胜
2015年1月19日
于广西南宁相思湖畔
[1](清)严如煜:《苗防备览》,卷九,《风俗下》。
[2]“署斋偶成”碑刻在凌云县寿桃山。参见黄钰辑点:《瑶族石刻录》,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3年版,第484页。
[3]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之“审查报告一”,重庆:重庆出版社2009年版,第457~4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