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法人类学为视角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不成文民间法

除了村规民约、石牌等形式的成文民间法,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还存在大量不成文的各种形式的民间法。以下是课题组在调研中收集到的一些不成文民间法。

(一)开除板舍

“开除板舍”是广西一些壮族聚居地方的民族风俗,指村民由于不遵守或违反村寨沿袭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规矩或习俗而不受村寨欢迎,由村寨干部召集村民,对不遵守或违反村寨规矩或习俗的行为人给予的剥夺在村寨除生存以外的一切权利的处罚。

开除板舍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被“开除板舍”的人必须是不遵守或违反村寨沿袭的规矩或习俗的行为人,如影响村寨的声誉、有伤伦理风化等等。

(2)必须由村寨召集村民大会,决定是否开除。

(3)剥夺行为人在村寨的除生存以外的权利。当村民被“开除板舍”后,人虽然可继续在村寨生存,但村寨的包括宗教、祭祖等活动与他无缘,自己家中发生的一切大小灾祸、红白大事、起房盖屋等事,村寨中其他人概不帮忙,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很相似,因而在人们心目中产生了一种“宁愿被判刑,也不愿被隔村”的恐惧心理。

(4)处罚重。从现象上看,“开除板舍”只开除一人,但从实质上讲,是开除了全家。因为与行为人共同生活的无辜家人也受到同行为人一样的处罚。

(二)“鸡鬼”

“鸡鬼”是广西一些壮族聚居地方的一种典型的迷信活动,大体是指村寨中如果有了不幸的事情发生,就怀疑是被某人做妖法或放鬼造成的结果,于是就会发生群体性的打“鸡鬼”事件。被怀疑认为是放“鸡鬼”的人就会受到村民的歧视与敌视,别人有红白喜事时,不会有人找他们帮忙,别人的子女不会与他们通婚,甚至还会被赶出村寨。

(三)所有权习惯法

这是存在于广西一些瑶族地方的习惯法。瑶族的土地存在着公有与私有两种情况。对于公有的荒山,族内人均可以自由耕种,谁种谁收,如果休荒或者废耕,便丧失使用权,他人可以去耕种。根据瑶族习惯法,谁要耕种某块土地,便在要耕种的那块土地上用茅草打个草标,别人看见后,便不会来争。如有争执,以先打草标者有理。除了公有土地、河流、山林外,瑶族主要是家庭私有制,家庭占有的财产包括水田、山地、林木、屋舍、园地、工具、家畜等。家庭成员的个人私有财产,如个人的私储和个人用私储购买的小额土地,全由自己支配,家庭不过问。

(四)借贷习惯法

这也是存在于广西一些瑶族地方的习惯法。建国前,瑶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广大瑶民生活十分贫困,遇上天灾人祸,除靠本民族内部互助救济外,还要靠借贷渡过难关。为解决债务纠纷,协调债权人和借贷人之间的关系,瑶族民间借贷习惯法也就应运而生。一般小数额的借米借钱,多为口头借贷,不立契约,不计利息,由借方向贷方说明原因,约定归还日期,就可借到。这种借贷习惯法多用于临时或短期借贷。数额较大的、时间较长的借贷,须履行借贷手续,还须证人到场作证。如广西白裤瑶的“打木格”借贷习惯法就很有特点。当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当事人找来一根长约16厘米的圆木,邀请双方油锅兄弟到场作证,用刀在木格上刻下大小不同的横格,大格表示大数,小格表示小数,然后将木格破为两半,当事人各执一片为凭。借债还清的时候,再邀证人到场,当场把木片烧掉。这种借贷方式,也可用刻竹记事,其方法基本相同。但如果是因为家庭困难发生族外借贷的话,一般要遭受高利贷的剥削。

(五)财产继承习惯法

这里以广西为例。

在龙胜龙脊壮族,已经出嫁的女儿,可以回家继承没有儿子继承的父母财产。寡妇如不改嫁,可以招赘“填房”继承丈夫的遗产。绝户财产处理的原则是:“有亲归亲,无亲归房,无房归外”。环江龙水乡随母下堂的儿子,可以继承无子后父的财产。兄弟分家,如果田产较多,长子可以多分一些。分家后对父母赡养的方式有三:一是轮流奉养;二是各人供给一定数量的稻谷,让父母自炊,或由老人跟某个儿子同吃;三是留一定数量的养老田给他们,由他们自炊或跟某个儿子同吃。父母过世以后,这份田产或作丧葬费用,或作清明扫墓之用。西林县维新乡,上门丈夫没有财产继承权,其儿子却可以继承母亲分得的财产,其中一部分子女还可以回到父亲原家继承一部分财产。寡妇改嫁所带前夫子女,都有继承新夫财产的权利。乐业地方继承权俗为:“有男归男,无男归女,无女归宗”。崇善(今属崇左县)地方,如祖父在堂,长孙可同父辈享有分得同等财产的权利。邕宁地方,过去没有入赘的惯例,但有外孙可以继承外祖财产的事例。靖西地方,无儿户女子也无继承财产的权利。但父母接嗣后,可以抽出少量田产变卖,将得款赠送女儿。也可将一部分田产交女儿耕种,由她们收获其谷花,但女儿去世后,其田地仍须归还外家。武宣县桐岭、通挽、禄新等一带壮族分家,从很久以前就遵循着“吉日分家莫争云,命好自然样样兴”的信念和规矩进行,未出现因分家而发生伤害感情之事。其做法是:于分家吉日良辰,请来族上两三位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长者做分家主持人,分家时,所有兄弟到场,父亲公布田地、耕牛、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和浮财、债务情况,并提出分家意见,经主持公正人裁定后,按兄弟人数把田地、粮食、财物、债务搭配为相等份,标上号码,抽签取份。分家事宜全部办妥之后,全家欢欢喜喜同吃一餐饭。

桂平市女子有继承权,长孙有同父辈同等的财产继承权。恭城、来宾、乐业等地,近亲侄子过继与无嗣的伯、叔,称为“应继”;比较疏远房侄过继,则称为“爱继”。鹿寨县榴江一带的赘婿、宗族子承祧及向外族收的继子,皆可继承遗产,很少有须以一部分财产馈赠房族者。平乐县的遗产继承习俗在汉族中具有普遍性。析产时,先扣除一部分财产鼓励长子、长孙,名为“长子田”或“长孙田”,其余共同均分。无子无孙的,在房中选择侄子侄孙为“过继子”、“过继孙”,亲族中没有合适过继的,在远族中寻找。无子有女的,女子也无权承继父亲财产,除非在家招赘,方可继承祖业。平南一带青年结婚后不久,就和父母分炊,独立创家立业。这时,岳父母须象征性地送些炊具,鼓励他们独立创业。

瑶族财产继承权较为平等。金秀六段、长二等地瑶族男女可以平分财产。有的(茶山瑶)还有“姑婆田”,即姑娘或儿子出嫁时的陪嫁田。数目根据外家财产状况而定。她们过世后,其子女须请外家人来吃一餐特设的筵席,并送四五件白孝衣、鸟酢、糯饭和12个银毫,外家就把这份“姑婆田”给其子女永久享有。瑶族在家招赘的女子和其兄弟有均分父母财产的权利。融水部分瑶族(红瑶)的田地、牲畜、生产生活用具等按男子多少均分,其中父母一份归在幼子名下,房产留给幼子,因父母跟他生活在一起。无儿老人,除招赘婿上门,遗产由女儿继承外,其余遗产由其兄弟或侄儿们继承,寡妇可继承亡夫全部财产。但若改嫁,只能将自己生产的物品及女儿带走,其余田地、房产、牲畜由儿子留在原夫家继承。如无儿子,则由亡夫的父母、兄弟或叔伯分配。龙胜部分瑶族(红瑶)寡妇改嫁,可带走陪嫁田地和耕牛。

苗族财产由儿子均分,女子无权享受,但龙胜苗族女子享有“嫁妆田”。隆林苗族对绝嗣财产的继承法是:若老大绝嗣,财产由老二继承,老三、老四无份;老二绝嗣,财产由老三继承,老大、老四无份;余类推。但是,如果兄弟们同意,可以由死者的妻子接一侄子为养子,财产由养子继承。女子虽无继承权。但姑娘未出嫁而在家有了私生子,她就不再出嫁,私生子同样受尊重,有继承权。如果是私生女,她可跟随出嫁的母亲到别家去。如果这一妇女不愿出嫁,而招来一个赘婿,这赘婿无继承权。

侗族财产继承是儿子继承父业,女子继承母财。凡母亲的陪嫁田、箱柜、女红用具、衣、被、佩饰和私房钱,都由女儿们均分,男儿不能染指。绝嗣户的遗产按“有房归房,无房归族,无族归众”的原则处理。

仫佬族,女孩可分得一些“老蒜地”。男孩平分家产。毛南族分家时先由父母选较好的一份,然后由大哥选,最后剩下的给小弟。姑娘虽无均分财产之权,但也可得一些“粽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