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儿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其在教育、家庭、刑事制度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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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艰难的孕育生长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孕育生长经历了思想萌芽、路径开启、权利确立这三个阶段。在思想萌芽阶段,犹太教和基督教文化、近代启蒙思想以及浪漫主义、博爱主义是主要思想文化渊源。在路径开启阶段,主要得益于英美家庭法的改革和儿童法理学的创立,其中,国家监护主义的介入和幼年原则的提出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权利确立阶段,儿童利益不再附着在母亲的平等权利上,而是获得了独立的权利资格,儿童被看作可以表达自由意志的权利主体,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被作为一项自然的、天赋的权利确立下来。从上述历史过程中可以看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形成过程,是不同标准的博弈过程,是儿童权利与其他权利冲突与抗争的过程。其中,既有与父权优先的抗争,也有与母权优先的抗争,同时,怎样认知、判断和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取向和认识水平。

如同当代政治法律中的其他重要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过程。追溯最大利益原则的历史源头和嬗变脉络,考察这一原则在人类思想历史上的孕育过程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创制过程,有助于我们深刻把握这个原则赖以建立的基础,深入思考为什么要强调保护儿童利益,在保护儿童时为什么要强调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怎样从法律上保护最大利益等基础性、原理性问题,同时,也为分析这一原则在后来所遇到的困境、所发生的变化奠定厚实的基础。鉴于早先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起源于英美法律传统,我们将主要从英国与美国入手,按历史时序,分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思想萌芽、路径开启以及作为一项权利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