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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人法在国际金融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金 鑫[1]
现代商人法(lex mercatoria)在交易及解决国际金融商事争端中的作用不可小觑。但此学说一经提出便引来颇多争议,持反对态度者或从其使用范围难以涵盖商事交易各个领域[2],或从仲裁裁决不同于司法判决的特殊性而难以形成现代商人法有效渊源[3]出发否认现代商人法的法律属性。现代商人法根植于商人社会的土壤之中,其诞生发展的过程完全独立于国家公权力。自治性的特色使得现代商人法在依附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商事仲裁领域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现代商人法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司法体系中的万民法(jus gentium)。万民法的调整对象囊括了本邦公民与外邦人。尽管万民法中规范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之间商事关系的条文与解释杂乱无序,但是它得到了官方承认并被定性为商法的国际惯例,这也正是现代商人法的雏形。[4]目前对于现代商人法的理解,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厘清现代商人法轮廓,明确现代商人法内涵是探讨其在国际金融商事仲裁中运用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