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评论(第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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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危机

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

吴 弘 罗慧明[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2]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包括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s,ADR)。一般的ADR是指美国近三十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诉讼之外解决纠纷的各种途径的总称,金融ADR是一般ADR机制运用于金融领域而形成的一种具有专业特色的ADR机制[3]。在美国,法制比较健全,以往人们之间各种纠纷主要通过诉讼解决,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冗积现象严重,诉讼作为处理纠纷最经常和最正规的方式,在实践中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其存在的缺陷;仲裁、调解等手段受到了普遍重视和广泛应用,实践中也不断创新和使用其他方法,这些都不再具有诉讼的特征,统称为ADR。ADR不是一个独立的方法,现在,除了最主要的仲裁和调解外,还包括中立聆听者、事实发现、小型审理、简易陪审团、最后方案仲裁等许多方法,为当事人提供了广阔的选择余地。在我国,金融ADR包括金融仲裁、调解、和解、行政处理等。从本质上说,ADR是通过妥协来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统一。因为金融纠纷的特质决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让步来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