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英文的“文明”(Civilization)源于拉丁文“Civis”,意思是城市的居民,其本质含义是居民和睦地生活在城市和社会集团中的能力。引申意思是一种先进的社会和文化发展状态,以及达到这一状态的过程,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包括民族意识、技术水准、礼仪规范、宗教思想、风俗习惯以及科学知识的发展等。文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明是良好的生活方式和风尚;狭义的文明是社会脱离了人类群居原始生活后,通过知识和技术形成的物质和社会状态。由于知识是依靠文字来记载的,故有人类文明史肇始于文字出现之说。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以及人与人之间行为规范的需要,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人们为了生存而相互让渡个人私权,使公权得以产生和壮大,而公权的膨胀及其对私权的侵犯,又引发了人们对公权的制约。制约的方法和形式从人治阶段发展到法制阶段之后进化到法治阶段。域外国家主要采用“法治”概念,具体依据两大法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界定,如德国,采用的是“法治国”概念,即强调国家权力理性地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英美国家则多采用“法治”概念,基本上采用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一是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良法之治。中国人则采用“法治文明”概念,在中国宪法中指的是政治文明,[1]在中国学界指的是制度文明,[2]并认为法律制度作为一种主要制度,也是文明的载体,它使文明从非理性状态进化到理性状态。因此,制度文明(政治文明)应当法治化,故“文明”概念在外延上包括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且“民主政治文明只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初级形态,而法治文明或法治化的民主政治文明才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3]
因此,笔者试图从法治文明的视角,尽量站在世界历史的高度去看待、分析域外法治,以期对中国当代法治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更多的参考。纵观世界各国的和谐历史与法治文明,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原始社会启蒙的和谐与文明。因为文明是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没有文字记载,就没有历史,也就没有文明”。[4]故原始社会制度无所谓法治文明。第二层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逐渐开创的法制文明。因为法治文明作为人类实践的总体成果,是一定民族、一定社会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制度现状而取得的结果,是他们在应付其生存和发展环境时在制度方面的发展进程或取得的成绩。它是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的社会制度的总体描述,包括那些从落后的、野蛮的制度到进步的、文明的制度。第三层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文明。这时期的法治文明可以称为制度的文明,泛指一切合理的、进步的、科学的、合乎人民利益需求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有生命力的,为人们所向往和追求的制度。它排斥那些落后、野蛮和不文明的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而接受那些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确认的先进、合理、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作为实践性的社会控制工具,是基于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需要而形成的,依序体现为在不同时期对“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和“个人全面发展”三种社会关系的肯定和调整上:在“人的依赖关系”社会,人类文明的特征是人与人之间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法律是对这种等级特权关系的肯定和保障;在“物的依赖关系”社会,人类文明的特征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法律则是对这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肯定和保障;而在“自由人联合体”(或叫个人全面发展)社会,[5]人的全面、和谐、自由的发展得以实现,人类文明进入到最高级阶段,即认识和掌握了社会发展规律的人们既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又遵循科学精神,自觉、自由和主动地建构其社会制度。
综上所述,法治文明是在生产力的推动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体目的的双重轨道发展的。从相对论角度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明的载体,处于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进步的动态过程中,其每一个法律制度都是先进与落后、文明与非文明的历史向前发展意义的辩证统一。这种与生俱来的动态性和相对性,决定了不能对法治文明作简单的价值判断。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法治文明在内涵上是指人类在改造社会和自身进步过程中,在法律制度方面取得的成果;在外延上包括各种法律制度,体现为法律制度由非理性化状态向理性化状态进化的动态过程。在全球共同发展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建设都离不开对他国法治文明建设的学习与借鉴,并在此基础上予以优化,使社会文明更加文明、和谐、有序、民主,从而推动本国与世界法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
[1]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其序言中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作为一项国策写进去了。
[2]即在社会文明的三维结构和三维视角下,将社会文明分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参见张华金:《文明与社会进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3]范进学等:《法治文明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序言第3页。
[4][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杨东莼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30页。
[5]马克思指的是资本主义制度灭亡后的未来社会。参见[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