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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动中的法律
无论是谁,只要他有绝对权威解释任何成文法或成言法,那么,就是他而非先写先说的人,才是真正表达所有意图和目的的立法者。
——本杰明·侯德里主教
分析法学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暗含着一个“白纸黑字式”的法律观点,即法律是本本中的法律。根据这样一种观点,当寻求一种法律依据时,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既是出发点又是目的点。同时,法律命令说暗含着一种司法推理模式,即三段论推理。在这种模式中,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则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判决则是结论。当然,无论是边沁还是奥斯丁都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无法提供明确的解决答案,此时法官只能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问题。然而他们都默认这是一种极为少见的次要现象,在法律文化中,三段论推理模式仍然是基本模式。换言之,法官一般而言仅仅运用演绎推理便可以解决实践问题,法官通常是在“查找和发现法律”。他们以为,这不仅是实际观察得出的结论,而且是法治价值要求的结果。但是,即使承认分析法学的“白纸黑字式”的观念是正确的,在实际法律判决中,人们似乎同样可以发现法官时常不依照三段论推理来解决问题。因为,在白纸黑字规则与现实案件中时常不存在精确的对应关系,法官不仅要对案件事实作出解释,而且要对规则甚至规则所依据的原则或观念作出解释。这是说,法官时常要面对复杂程度不一的疑难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官显然不是而且也不能以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并用演绎式推理得出判决结论。更为重要的是,疑难案件中法官的法律解释和具体判决结果表明由于法院的“独立性和最终性”,其似乎是一种不受限制约束的法律决定。于是,美国一批法学家从此另辟思路,试图绘制一幅新的法律图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