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简答)
1.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进行的制度。公开审判公开的对象是案件的开庭审理与宣告判决阶段的活动。审前准备、裁判形成这两个阶段不公开。
2.审判过程向社会公开,有两个层面的内涵:
(1)对一定范围内的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2)向新闻媒体公开,是指允许新闻媒体对审判过程进行采访报道,以便社会知悉审判过程。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3.公开审判的例外(简答):
4.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宣判)不管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的评议都是不公开的。
5.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而未公开审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二、两审终审制度(2016年专业卷已考简答)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就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2.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属于终审裁判,不准当事人上诉;
(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准当事人上诉;
(3)除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移送管辖的裁定、管辖权移转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不得上诉;
(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记住不是离婚案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5)调解结案的案件也不得上诉;
(6)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即对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小额争议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三、合议制度(简答)
1.,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和陪审员或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组成的审判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制是由1名审判人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可以适用独任制的有:
(1)简易程序——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即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必须适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独任审查。
(4)公示催告程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即除权判决必须适用合议制。
3.合议庭组成的方式:
4.合议庭在评议民事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四、陪审制度
1.概念:,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案件审判的司法制度。
2.陪审员参加合议庭,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问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规定执行。
3.不得担任陪审员的人:
(1)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可以担任陪审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执业律师;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被开除公职的人。
4.应当实行陪审制的案件:
(1)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申请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五、回避制度(简答)
1.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的,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的制度。
2.回避的主体:(1)审判员;(2)人民陪审员;(3)书记员;(4)翻译人员;(5)鉴定人;(6)勘验人。
3.回避的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4)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或者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或者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或者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此类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审判人员及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及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无时间限制),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的除外。
4.回避的程序: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审理开始时提出。回避的事由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知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回避申请的处理: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5.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时退出案件的审判工作和诉讼程序。
6.对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