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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各种不动产权利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问题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如何确定[1]
【问题】
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实践中,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到底是村、村民小组还是乡镇集体?在土地登记簿中如何填写?
【解答】
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根据农民集体形式的不同,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不同类型。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实践中,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一项基础工作。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文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三种形式:
(一)村农民集体所有,即原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所有。
(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主要是指原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所有。实践中,主要体现为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
(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即原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以人民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所有。实践中,这一级农民集体虚化,大部分地区找不到相应的组织。
上述三种形式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要按照三类所有权主体的真实情况,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误认为“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等,各地在登记发证中填写也不规范。针对这一问题,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178号文)明确规定,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而不是“××组(村、乡)”或“××组(村、乡)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内涵和形式,纠正了实践中的不规范做法。
(钟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