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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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设立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了企业成立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企业成立的标志是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企业成立,企业设立结束。实践中大部分发起人只重视企业设立的结果,不重视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企业成立后(或不成立)出现大量的纠纷。

国家为了鼓励创业投资,让有能力的投资者自由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同时避免因审批权而产生的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7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证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大大降低了企业设立的门槛。但是,工商行政审批程序的简略,绝不意味着投资者设立企业工作量的降低,起码在法律风险上并没有减少。相反,因为国家管控范围的转移,原本由国家工商机关可以过滤的部分企业设立风险改由投资者自己去识别防控和承担。因此,企业设立要严格执行和利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企业合法设立,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组织形态的选择及其法律风险与防范

现代经营社会中,经营组织形态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又细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此相对应的还有子公司、分公司。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反映了不同企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因此,不同企业组织形态的法律风险及后果不一样,投资者应对涉及企业组织形态相关联的知识点有基本的了解。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时还要考虑各种不同企业形式的区别,进行优劣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形式。

(一)投资人的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除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外,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财产权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是投资人个人所有。

2.合伙企业财产是合伙人共有。

3.公司制企业是法人财产权,即公司所有。

(三)税务缴纳

1.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分配红利的,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出资转让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

2.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二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转让:除限制期内,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此外,涉及各种组织形态的区别还包括设立的条件、程序、费用均有不同要求,以及企业存续期限、对投资人的要求、出资形式等也不一样。

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综合比较,本书认为,就企业组织责任形式选择,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并应清楚其防范技巧和方法。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对产业、行业要求不明,盲目选择企业法律形态。

2.表现形式: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选择不适当的企业组织形态,如诊所、律师事务所等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不能成立公司;而造价咨询、工程建设、房地产等因其自身的特质,涉及较大风险或者管制需要则只能以公司的形式出现。

3.法律后果:企业设立申请无法获批,造成企业设立成本的增加。

4.防范技巧和方法:在拟设立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咨询相关管理部门,确保企业形式与法律法规政策相符合。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资金不足却坚持选择不适当的企业法律形态。

2.表现形式: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违法手段追求较高级的法律形态,如借款需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需要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此类公司不但有最低注册资本数额限制,而且不允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必须是实缴资本,投资人因暂时资金不到位,采取拖延出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方式。

3.法律后果:(1)发起人须补足出资,缴纳罚款,以及承担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风险;(2)公司面临罚款、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2)用变通的形式暂时开展业务,等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注册变更。如借款需要可以通过民间借款(个人借贷)先开展业务,或以没有准入限制的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业务,条件成就时再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业务的可以成立普通担保公司开展非银行担保业务,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可以以个人名义联保等,条件成熟时再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法律风险三

1.风险名称:发起人条件不符错误选择企业法律形态。

2.表现形式:(1)发起人人数超过有限责任公司限制;(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拟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3)金融等特殊行业的发起人不具备法律要求的资格。

3.法律后果:企业设立申请无法获批,造成企业设立成本的增加。

4.防范技巧和方法:在拟设立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咨询相关管理部门,确保发起人条件与法律法规政策相符合。

法律风险四

1.风险名称:缺乏综合考量而选择不适当的企业法律形态。

2.表现形式:对出资人责任大小、税负、企业组织正式化程度、存续期限、运营成本、股东对企业财产的控制权、股份权益转移自由度等因素缺乏综合考量,选择了不适合企业组织经营发展和发起人利益的企业形态。

3.法律后果:(1)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负债承担过高的无限连带责任;(2)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需要转移股东权益时受到其他合伙人的阻碍;(3)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管理成本、税负过高导致效益受损。

4.防范技巧和方法:综合考量出资人的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当的企业法律形态。例如,初创业又比较保守的,可以考虑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为将来融资需要则可以选择融资相对容易的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如果没有资金方面的忧虑,且又可以绝对掌控企业,则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比较合适。

法律风险五

1.风险名称:子公司、分公司选择不当。

2.表现形式:(1)新增业务的收益能力不足而选择子公司;(2)新增业务风险较高而选择分公司。

3.法律后果:(1)子公司亏损无法通过母公司盈利来弥补;(2)分公司承担过高债务或其他风险导致母公司承担过多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综合考量新增业务的盈利能力和潜在风险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法律形态。

二、涉及出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出资是投资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权益划分的依据来源。

(一)出资形式及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出资没有任何限制;

2.合伙企业投资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

3.公司制企业相对严格,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对于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范围,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就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出资形式的要求。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形式的非货币财产权利,我国法律仍然予以限制。比如,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出资人不得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等等。

(二)出资作价、评估及转让手续

考虑到企业财产与投资者个人财产区分,特别是公司制企业需资本维持的原则,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必然要涉及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以及在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时需办理权属以及交付使用手续。

(三)出资的履行

投资者只有按期足额缴纳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规定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按货币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转至企业名下,才算完成了出资的义务。

投资者出资违法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的违约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出资义务,对企业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投资者出资的违法形态包括实质违法形态和形式违法形态两种,前者指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出资义务的违法形态,而后者是指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其出资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形态。实质违法形态主要包括:拒绝出资、虚假出资、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出资标的物估价过高、货币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具体违法形态。形式违法形态主要包括:未在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等。

根据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印发的《方案》,现行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而且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须提交验资报告。

如前所述,《方案》的实施虽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工商行政审批,但并不意味着投资者设立企业的法律风险降低。投资者仍应注意以下出资的法律风险,并注意如何防范。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出资形式选择不当。

2.表现形式:用劳务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资。

3.法律后果:企业的设立申请将不被受理和批准;出资协议无效;向其他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出资前,投资者应该对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全面的了解,或者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对出资资产进行严格的审核。现金出资要注意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外币出资的还要注意汇率折算;非货币出资要注意产权转移手续。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资产评估不实。

2.表现形式: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出资时的评估价额。

3.法律后果:由此导致了评估结果不被有关机关认可,延误企业设立或者最终导致企业设立不能;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签署有效的作价认可协议。对投资者而言,在资本认缴制度下,没必要夸大注册资本,合理控制注册资本数额,减少股东因出资对企业产生的负债。在确定注册资本数额时,需要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企业未来为取得某项资质可能需要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及企业与投资者的税务筹划,既不可盲目求大,也不可过于贪小。注册资本数额越大,意味着投资者对企业的负债越多,投资者按投资协议规定的期限缴付出资的资金压力也就越大。在企业可能清算时,所有未缴付的出资随之到期,出资人需要一时拿出大笔现款缴付出资。虽然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注册资本额较小,在一定期限内投资者可以获得收回初期投资而企业及投资者均无须缴纳所得税的机会,但是考虑到企业的信誉度需要或者取得某项资质的需要,注册资本还是须达到一定数额。

法律风险三

1.风险名称:出资财产权利瑕疵。

2.表现形式:发起人、投资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已按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到位的情形。

3.法律后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企业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企业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4.防范技巧和方法:首先确保出资真实;对出资人交付的非货币财产权利最好聘请相关的专业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核和鉴定;及时办理非货币财产的转移和登记手续;在缴付出资时缴付的形式与实质并重,防止因出资瑕疵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以货币出资的,要注意收集已将货币缴付给企业的证据。缴付的方式一般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票据等可以追溯的方式,而且要在恰当的地方注明此笔款项的目的是用于缴付出资。

(2)对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全体出资人应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或者低于评估价认定缴付出资的数额。虽然目前不要求对出资人的出资再进行验资,但最好还是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3)及时交付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对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不能因已交付给企业使用或者其他理由,拖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及时到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及时实际交付给企业,并由企业确认收到。

(4)要求企业出具出资证明书。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对已经交付出资的投资者,应当出具出资证明书。

(5)对于设定权利负担的出资财产,投资者应当在交付出资前,将相应的权利负担解除。如果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解除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担保,且在工商登记中予以备案登记。

(6)对于不需要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如专有技术、债权等非货币财产,虽然工商登记时不需要验资,但是考虑到此类财产的特殊性及已缴付出资的证明难度,建议在办理工商登记前进行验资。

法律风险四

1.风险名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表现形式: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已按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到位的情形;将其所缴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但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

3.法律后果:虚假出资人要为自己的虚假行为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此时公司还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资本充实的原则,在公司设立之后,由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严格遵守验资制度,在公司成立后,要设立专门的账户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并且严格监督资金的流向,防止股东抽逃资金;通过审计确定是否抽逃出资。审计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审查,并由其签名和盖章;建立严格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法律风险五

1.风险名称:债权、股权出资。

2.表现形式: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用限制的股权出资。

3.法律后果:合法有效的风险;债权到期后无法实现、债权价值不合理估算,以及当事人虚构债权等,都可能导致公司虚增注册资本,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实现。股权因瑕疵而被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4.防范技巧和方法:股权出资的,确保:(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债权出资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前,尽量避免用于新设立的公司;

债转股增资的,确保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此外,如有可能,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如该股权、债权无法实现或未完全实现,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可以通过追究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来达到保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企业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企业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比较多,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也各不相同:

一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企业进行经营。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

二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

三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

四是有的企业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协议书。如果代持股份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份协议会得到法院的认可,亦即合法的。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企业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企业,特别是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但无论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投资者都应当了解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并注意防范。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代持协议缺失。

2.表现形式:无书面协议;协议关于代持股份约定不明;代持股份协议不被确认。

3.法律后果:名义股东承担实际出资人的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丧失投资利益。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首先,最好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代持股份协议;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内部之间,可以通过以下办法解决: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C,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且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股权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名义股东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

2.表现形式: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3.法律后果:实际出资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4.防范技巧和方法: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就应当签订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名义出资人为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借款债权将其名下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名义股东法律上持有代持股权,但该股权又被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占有并锁定代持股权。

法律风险三

1.风险名称:名义股东的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利。

2.表现形式: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名义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名义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不能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3.法律后果:实际出资人利益受损。

4.防范技巧和方法: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

法律风险四

1.风险名称:名义股东不受实际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不配合实际出资人管理控制公司。

2.表现形式:名义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按照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配合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管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实际出资人还不是公司股东,不能越过名义股东直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控制公司。

3.法律后果:当然实际控制人可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起诉名义股东,要求确认为公司股东,但诉讼周期较为漫长,而且诉讼过程中的风险亦难以完全规避。

4.防范技巧和方法: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法律风险五

1.风险名称: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

2.表现形式:公司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3.法律后果:实际出资人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4.防范技巧和方法:为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无须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经内部确定后还必须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才正式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也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记载的事项之一,相应地,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营业执照登记内容也是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主要依据。

通常而言,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在一定条件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往往是因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而产生。但无论是法定代表人本人还是企业均应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有所认识。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或法人代表混淆。

2.表现形式:在递交文件或报告中,将法定代表人等同法人。

3.法律后果:混淆法律概念,影响公司对外形象。

4.防范技巧和方法: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常常会混淆两者的含义。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一是两者的概念不同,二是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三是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四是两者的权限不同,五是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挂名法定代表人。

2.表现形式:实践中,企业出于种种原因,有的股东或投资人并不愿出任法定代表人,而是利用他人的名义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3.法律后果:(1)对企业,一旦该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股东或投资人发生矛盾或争议,整个企业将处于难以控制的风险之中。由于只需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挂名法定代表人直接以企业名义对外举债或进行担保的后果,将全部由企业承担。(2)对挂名者,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要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若公司欠钱,在没有还钱的情况下,针对该欠款,法院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或限高消费等措施。

4.防范技巧和方法:股东/投资人借助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慎重。就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言,风险在于当企业出现问题时,往往累及自身且其百口难辩,如当企业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因此不要轻易担任他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最低限度应签署明确责任的协议,这样在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通常可避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他责任难以免除。

法律风险三

1.风险名称: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

2.表现形式: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权利限制,以法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或在对外出具的文件上签字。

3.法律后果:除了强制性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外,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作出的代表行为均对公司具有法定约束力,公司必须承担该代表越权行为带来的不利风险及法律后果。

4.防范技巧和方法:强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法定代表人的制衡机制,保证财务负责人能事先制止法定代表人超越内部权力限制以公司名义作出的代表行为。实行公司印章分类管理机制,公司印章保管和使用分离,通过印章保管人对印章使用人的监督确保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

五、企业注册过程中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企业注册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容易被忽略、不被重视,但在现实中往往会引起纠纷或给投资者带来意料之外的法律后果。

(一)企业住所地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公司的。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并且这一公司住所应当是在为其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

要规定公司住所,最基本的理由就是在任何时候都能找到这家公司。从法律上来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二是作为诉讼管辖的根据;三是在一定意义上是公司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定场所。比如,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方面的文书,必须有一个可以送达的处所;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供股东查阅,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等。

(二)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怎样确定公司经营范围,很多想注册公司的朋友在选择经营范围的时候会手足无措。

(三)公司设立不能

公司设立不能,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资本没有筹足、没有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原因,导致公司的设立申请没有被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公司不能成立的原因较多,概括起来,主要有六种:(1)因投资环境发生变化,发起人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之前决定停止公司设立活动;(2)发起人未能够就出资方式、组织人员选任等内容达成一致,于是终止合作,不再继续公司设立活动;(3)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者募集设立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4)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5)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6)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记机关以合法理由不予登记,拒绝核发营业执照。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

2.表现形式:公司出于经营成本或税收政策的考虑,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公司注册在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内,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为其提供全套的公司注册、年检、税务申报缴纳等全套服务,省去了很多日常开支,但是公司业务又不适合在园区内经营,于是又选择在其他地方从事经营活动。

3.法律后果:在债务履行上,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为公司住所,即注册登记地,如果注册登记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可能导致债务履行困难。涉及诉讼事项,对企业法人提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法律文书也将送达住所地址,随意变更住所地址可能导致无法收到法院文书而失去出庭答辩机会。

4.防范技巧和方法: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即将经营所在地业务设立分公司;若涉及税收优惠,流转税可以在经营地缴纳,也可以由总公司汇算清缴,所得税由总公司汇算清缴;注册地址应有文书信函收发联络人,签收的文书信函能及时转发至公司经营所在地。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超经营范围经营。

2.表现形式:以普通投资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例,我国对未经过审批的普通公司(包括投资公司)经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类业务是明确禁止的;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投资公司除投资外,还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直接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实践中,有很多投资公司在非法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资金拆借、金融租赁、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活动。

3.法律后果:风险轻则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重则公司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失去经营的资格。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我国相关法规,轻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重则涉嫌触犯刑法,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4.防范技巧和方法:每个公司都需要根据其业务来确认其经营范围。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时有几点需要注意:(1)在确定公司经营范围时,不仅要考虑目前的业务与经营活动,也要考虑近期有计划开展或从事的业务与经营活动;(2)不仅要考虑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与经营活动,还要考虑与该等实际业务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或周边的业务与经营活动;(3)关于业务经营范围的具体描述,工商登记部门有专门的规范用语,不能由公司自己随意写。公司正在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与经营活动用工商登记部门的规范用语怎样表述,建议在注册公司或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时,公司寻求其聘用的工商代理机构的专业意见。

法律风险三

1.风险名称:公司设立不能。

2.表现形式:由于资本没有筹足、没有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原因,导致公司的设立申请没有被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3.法律后果:公司发起人要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返还认股人的股款及同期利息、过失致公司利益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4.防范技巧和方法:公司发起人在签订设立协议过程当中,要尽量完善相关条款,提前做好各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