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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维权卷

第一章 恋爱

案例精选

恋爱分手时的财产纠纷

小蕾与男友小林从高中时代起就是同班同学,在懵懂的豆蔻年华,两人早早确定了恋爱关系。家境殷实的小蕾不顾父母的反对,毅然与来自普通家庭的小林一道从浙江老家考入了上海的同一所大学,来到了这个陌生的大都市。

四年的大学时光,更让两个年轻人坚定了要共度一生的信念,在人生最灿烂的岁月,他们始终不离不弃。毕业那年,小蕾选择了留校任教,而小林则考取了研究生,在母校继续深造。两人仍然在象牙塔里进行着爱情的长跑,稳固的感情基础让两个年轻人对未来有了更美好的憧憬。

转眼间,小林顺利硕士毕业,应聘到了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有了收入后的小林不再是曾经那个省吃俭用的穷学生,为了弥补读书时贫寒的约会,小林常常带着小蕾出入价格不菲的餐厅和影剧院。不久后,小林因工作表现出色,经常被派往国外出差。小林变得越来越忙碌,几乎没有多少时间陪伴女友,但他每次出国回来总会带一些小蕾喜欢的礼物,比如高档化妆品、围巾、包包、首饰等。礼物越积越多,但小蕾却没有从前与小林在一起的那份快乐。

眼见着周围的同学都逐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小林和小蕾也商定好了第二年结婚的日期。小林取出工作以来的全部积蓄20万元,小蕾拿出了存款5万元,在小蕾的学校附近购买了一套面积不大的二手房,准备作为婚房。

由于聚少离多,小蕾开始抱怨小林没有时间陪她,小林则埋怨小蕾不理解自己工作的辛苦。渐渐地,两人经常发生争吵,不但没有了学生时代的激情,反而随着婚期的临近,双方变得越来越冷淡。终于,小林不堪忍受小蕾的唠叨,干脆搬出了这个准备结婚用的婚房。十年的爱情长跑终究敌不过短暂的分离,小蕾伤心欲绝,提出分手。小林没想到小蕾竟然如此绝情,想想自己多年的积蓄全部花在了小蕾身上,心有不甘,于是向小蕾提出了分手的几点要求。

小林提出:第一,送给小蕾那么多的礼物,都是自己利用出差的机会在世界各地精挑细选的,不仅价值不菲,而且特别具有纪念意义,现在既然两人分手了,小蕾应当返还给他;第二,两人恋爱期间外出吃饭、看电影、旅游、购物等花销多年来都是小林一个人在承担,小蕾分文未出,现在既然提出分手,就应当遵循AA制的规则,小蕾应承担一半的开支;第三,对于小蕾居住的那套婚房,小林提出归还小蕾5万元,房屋归小林所有。

小蕾觉得异常委屈,那些礼物又不是自己开口要的,都是小林自愿赠送的,既然送给了自己当然就是自己的东西,小林没有理由再要求返还。而约会的开销,本来就是小林自愿负担,再说,怎么能要女孩子分担呢?至于房子,明明是小林耽误了自己,女孩子十年的青春怎么也不止小林出的那20万吧,这些钱就权当小林赔给自己的青春损失费吧。所以,小蕾拒绝了小林所有的要求。

无奈之下,两个原本应当走进婚姻殿堂的年轻人,非但结婚未成反而因财产纠纷走上了法庭,对簿公堂。在起诉书中,小林要求小蕾返还自己赠送的礼物,并要求小蕾承担约会开支大约1万元,同时要求确认房屋归小林所有,归还小蕾5万元出资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恋爱期间小林向小蕾赠送的礼物并不以结婚为前提,只是双方恋爱时的馈赠,且礼物都已经交付给了小蕾,无权要求小蕾返还。外出约会的开支系小林自愿负担,且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数额,双方并无其他书面约定小蕾应共同承担,故法院无法支持小林主张的1万元约会开支。两人购置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小林关于房屋为其个人所有、归还小蕾5万元出资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小蕾提出以购房款充当青春损失费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维权指引

1.恋爱分手了,他有权索回以前赠送我的礼物吗?

解答 男女双方恋爱过程中,常常会互相赠送一些礼物以增进感情。比如时逢一方生日或者其他节日,另一方为了表达自己的心意会无条件地馈赠一些礼物给对方,这些礼物可能是鲜花、贺卡等表达爱意的象征性礼物,也有可能是化妆品、衣物、包包或其他礼物。

案例中的男主人公小林赠送给女友小蕾不少礼物,那么,这些礼物从法律上来看属于什么性质呢?一旦分手,有权要求返还吗?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

事实上,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馈赠,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如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赠送对方一些化妆品、包包、领带、衣物等礼物,往往更大程度是出于交往的礼仪、爱意的表达,而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馈赠,因此这些生活用品或小额礼物的赠与,一般被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无条件的赠与。礼物已经交付给对方,所有权就是对方的,赠与方就不得随意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也就是不能随便要求返还了。因此,本案中小林出国给小蕾带回来的礼物,在赠与的过程中完全出于自愿,且已经交付给了小蕾,就无权再要求返还,法院因此不予以支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恋人之间还会赠送另外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礼物,即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给对方的价格不菲的礼物,如结婚钻戒或者订婚彩礼等贵重物品。

如果接受这样的礼物,那么在分手后赠与方要求返还,法律是否支持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一方赠送对方上述财物是基于结婚的目的,也就是说,一方给予另一方贵重财物是建立在要与其结婚的基础上,将结婚作为赠与的一个附加条件。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称作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能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这和前述所提到的一般赠与是有一定区别的。

因此,接受类似以结婚为条件的贵重财物,分手时赠与方要求返还所赠与财物的要求,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2.恋爱分手了,我要承担他和我恋爱时的开销吗?

解答 现实生活中,青年男女在恋爱过程中都会产生一些花费,如约会中支出的餐饮、娱乐、旅游等费用。不可否认的是,虽然男女平等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在恋爱期间,大多数男方总会为了博得女友的好感,而慷慨解囊承担一切约会费用,不会要求与女友AA制。一旦双方分手,这些金额不菲的约会开销问题就越来越多地成了劳燕分飞后的争端之一。

其实,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对发生的开销如何分担,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开销是两人共同消费,但如果一方自愿为另一方支付,法律也是不禁止的。如果双方在分手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另一半花销的,就类似于对另一半赠与的撤销行为。根据我国法律对于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生活中男女朋友之间的互相馈赠和共同开销行为都已经将赠与物交付给对方或者共同消费完毕了,如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一方返还另一半的消费款项,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所以,恋爱中的开销承担取决于双方当时的自愿约定,可以AA制也可以由一方自愿承担,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全部承担的一方分手后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3.分手后,我可以问他要青春损失费吗?

解答 青春损失费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也被称为“分手费”,往往是男方提出分手后女方向其要求的补偿金,其性质类似于精神损失。事实上,无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费,虽然具有一定的精神损失费的法律特征,但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恋爱作为一种男女之间的自然情感付出,并不因为男女性别的差别而在法律上区别对待,法律并没有赋予女方在恋爱失败后因遭受精神痛苦而向男方主张精神损失的权利。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伤害,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和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是以权利人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为前提的。

可见,精神损失的赔付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因此,本案中,小蕾提出的以购房款充当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4.分手后,我和他共同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

解答 男女恋爱到了一定的阶段,往往都会谈婚论嫁,而房子又是结婚的前提。婚房作为普通男女结婚时最大的成本支出,往往是男女双方,甚至是男女两家最为重视也讨论得最多的话题。在这个房价高不可攀的年代,很多家庭也早已摒弃了男方买房的观念,取而代之的是由男女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或贷款购买婚房。

那么,这些婚前共同购买的房屋,在法律上又是如何定性的呢?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即已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分割。双方共同出资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出资的购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另一方在履行返还义务后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一方无力返还另一方购房款的,也可以将房屋出售,取得折价款后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当然,双方也可以就房产进行协商,由另一方取得所有权后向对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本案中,小蕾与小林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分手后,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小林要求归还小蕾出资款、独自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因此不予支持。

除此之外,现实生活中,还可能遇到如下两种情形,分手时如何处理呢?

(1)恋爱期间,如果一方没有出资,但却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分手时又该如何分割呢?

这是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现象。首先,从不动产登记角度来分析,该房屋登记在恋爱双方名下,确定为双方共有。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双方共有的房屋在分割时就一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来进行。如果男女双方对产权份额没有协议约定,法院通常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如果一方并没有实际出资的,一般会将房屋产权判决由出资一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未出资一方对财产的贡献、管理、购买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确定适当的比例,由出资方对未出资一方补偿一定的财产份额。

因此,在此特别提醒正在热恋中的女人,如果与男友在婚前购买房屋的,应当慎重考虑房屋产权的登记情形。如果出资尽量不要直接交付现金,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好付款凭据,否则一旦将来分手了,可能受伤害的就不仅仅是感情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保障。

(2)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分手时又如何分割呢?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法定或特殊的原因,房屋所有权应属于双方共有。从民法角度来说,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由于双方具有“夫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的基础存在,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财产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但是,恋爱期间,双方并未在身份关系上发生法律性质的变化,因此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无法被推定为共同共有。在实践中,该种房屋一般都按照按份共有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额确定各自享有的比例,该实际出资额也包括双方的贷款总额。如果双方是联名贷款的,一般推定为共同还贷,如仅仅由一方还贷的,还贷数额较大的,该还贷部分也将可能作为一方的出资,在确定各自比例时予以考虑。需要提醒的是,还贷方应注意保存还贷的相关凭证。

律师寄语

写给恋爱中的女人

有人说,恋爱中的女人是最美丽的。

也有人说,恋爱中的女人是最盲目的。

不可否认,一个女人的一生中,恋爱时期往往是最美好的时光,同时,也是她最脆弱的时期。恋爱是美好的,但千万不能在品味美好爱情的同时被恋爱冲昏了头脑。

在恋爱的过程中,男友为了博得女友的好感,往往会想尽各种方法,如浪漫的约会、精美的礼物、慷慨的彩礼,年轻的女孩在眼花缭乱的各种攻势下往往容易失去理智。可是,当缘分散尽,爱情走远,原本相爱的两个人恰恰可能因为这些“爱的礼物”而对簿公堂,从情侣变为仇敌。

恋爱不是一场投资,更不是一场赌博。但随着社会物质的丰盈,越来越多的年轻女孩喜欢白马王子般的奢华童话,越来越多的“准丈母娘”加入到了女儿选择伴侣的重大决策中,越来越多的家庭回到“问吉纳彩”的提亲纳聘时代。人们不禁要感叹,恋爱也离不开算计,分手也是一门学问啊。

恋爱中的男女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一定的规定,一旦产生了纠纷,即便双方走上法庭,也可能面临“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尴尬境地。

激情褪去,双方从谈感情到谈金钱,爱情就真正地成为一种买卖和算计。恋爱的花销怎么算?彩礼、聘金怎么办?购买的婚房怎么分?更有甚者,付出的青春价值几何,是不是能用钱来衡量,分手了要不要问男友讨回青春损失费?

恋爱分手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作为律师,我想告诉恋爱中的女人,在恋爱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恋爱时更多地关注思想和情感的交流,在接受礼物馈赠时尽量慎重,保持理性。

男友在恋爱时通常都会比较慷慨,这种慷慨有时会带给你错觉。恋爱期间接受男友馈赠时一定要辨别赠与的性质,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或象征定亲意义的贵重信物、钻戒、首饰甚至婚房等,你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果你还没有考虑好要与男友结婚,建议不要轻易接受,免得将来酿成纠纷。如维权指引中所述,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如果最终没有结婚,彩礼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贵重物品,是需要返还的。所以,千万不要一时被精美的礼物所迷惑,接受之前要仔细考虑,因为接受这样的馈赠,很有可能就意味着接受了与对方结婚的约定。当然,即使是一般的赠与,也要保持一定的度,避免在日后主动提出分手时,男友因为花费过多觉得不甘心,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和保持在恋爱过程中的平等,在双方恋爱关系并非十分成熟时,保持一定的经济独立性才是保证恋爱中头脑清醒的最好方法。

第二,恋爱时涉及与男友之间数额较大的钱款往来,最好进行书面约定,并尽量避免现金给付,而是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并保管好有关凭据。

现实生活中,有的情侣感情到了一定程度往往不分彼此,钱款混同,我为你还贷款,你替我交房租,甚至我为你四处借款,双方基于信任,没有任何书面约定。但一旦分手,就产生许多纠纷。我们曾遇到这样的案例,女孩向自己的父母陆续借了15万元给男友去开店,交付的是现金。结果分手时,男友否认借款,女孩起诉到法院后因为证据不足,未得到支持。

第三,恋爱时如共同购房或购车,最好与男友进行书面约定,或在有关权证上确定自己的身份或份额。

男友在恋爱时喜欢承诺,这种承诺有可能还会带给你伤害。恋爱中男女双方会为了共同组建家庭的良好愿望共同付出,这种付出可能是感情上的,更有可能是金钱上的。婚姻的美好承诺往往会让很多女性陷入冲动。高房价的时代,为了完成人生大事,双方往往会共同出资购置房屋,而恋爱中的女性往往会被爱情冲昏头脑,不顾一切付出自己的全部情感甚至是全部积蓄而不介意任何的名分,最终婚姻的承诺破碎了,而感情上的伤害和金钱上的损失往往会击垮一个女人。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保留好自己出资的相关证据,并在相关产权证书上确认自己的权利人身份或份额,以免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局面。

第四,恋爱中的女人,要自爱、独立,并具有自我保护意识。

自爱是对自己的了解、尊重和负责,爱情是从爱自己开始的,先爱自己,才有能力爱别人。独立是指思想上有自己的主见和想法,心理上有一定的承受能力,经济上可以独立生存。男女自由恋爱过程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双方了解和信任,更多的是侧重于自然属性的积累,双方所承担更多的是道义的责任,多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不管恋爱的结果能否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任何一方都无须对对方在感情上的伤害或精神上的失落承担法律责任。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都应有健康向上的恋爱观,都应坚持自主、自立、自强。

恋爱固然是美好的,但是没有婚姻的约束,一旦面临分手,往往会产生形形色色的矛盾和纠纷,所以在付出感情的同时,一定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未雨绸缪,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