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本章说明】 本章共有四条,规定了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性质、任务及基本原则。这是总揽全法的关键所在。以下各章各条都不得违反总则中规定的精神。
第一条 本法地位[1]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 条文解读
[适用范围]
本法的名称虽为婚姻法,但适用范围为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本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保护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合法权益,区别于其他法律。
注意,本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但不是全部准则。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婚姻法调整,但除了本法之外,我国现行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均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
婚姻法规范的范围是广泛的,包括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中的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规范告诉人们在婚姻家庭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果有所违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试婚]
试婚,是现今社会存在的一种男女同居状态,是指男女同居过一段夫妻生活,双方满意时,就办理结婚手续,成为正式的夫妻;任何一方不满意,就分手,互不干涉。婚姻法不保护试婚,产生纠纷的,一般按同居关系处理。
关联参见
《宪法》第48-49条;《民法通则》第103-105条;《继承法》;《收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29条;《母婴保健法》第7-12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3-59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13-21、72-8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0-16、60、62、69、71条;《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0-31条;《刑法》第234-238、240-242、257-262条;《刑事诉讼法》第204-206条
第二条 婚姻制度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 条文解读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但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即婚姻自由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任意的、无限制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具有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意思真实;二是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离婚自由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
□ 应用
1.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同性婚姻?
我国婚姻法中确立的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表明在我国婚姻特指男女异性之间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因此同性恋人在我国不能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双方也无法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相互之间也不享有法律规定的配偶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与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是否矛盾?
我国婚姻法在确立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同时,又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别保护,二者并不矛盾,是同一问题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必要补充,也是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有效保障。婚姻法中所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体现在男女平等制度上;二是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保护权益,由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制度来规范。后者在婚姻法有关婚姻的效力、离婚及其法律后果、父母子女关系等规定都有具体的体现。例如,关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确保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与其丈夫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在离婚及其法律后果方面,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等等。
关联参见
《宪法》第48-49条;《民法通则》第103-105条;《继承法》;《收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59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27、72-8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16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0-31条;《就业促进法》第27条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条文解读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的主要行为表现有订娃娃亲、抱童养媳、指腹为婚等。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婚姻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一是父母将儿女视为“摇钱树”,公开要彩礼或聘礼,大量索取财物;二是拐卖妇女而形成的买卖婚姻;三是骗婚骗财。对于这些买卖婚姻行为,视具体情形,受害人依法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或离婚。对于第三者索取的财物应予追缴没收或责令退赔。对于拐卖妇女而形成的买卖婚姻、骗婚骗财的行为,受害人还依法有权向公安机关控告,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者可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有配偶者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是事实上的重婚。
包二奶是不是重婚?包二奶,一般是指有配偶之男性通过提供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并与其较为长期地保持异性性关系的行为。包二奶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提供住房、生活费用等。婚姻法中没有出现过“包二奶”字样,“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情况很复杂,有的情况下构成重婚,有的情况下只是违法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同居的双方都是单身,那是个人的自由,只会受道德和社会风俗的约束;当同居行为侵害到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时,法律才禁止。所以不能笼统地说“非法同居”。而丈夫在外面养情人、“包二奶”通常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婚姻案件中的家庭暴力,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多为配偶关系,并以家庭住所为特定的行为场所。侵害的客体包括有形的身体暴力和无形的精神暴力。主观上行为人存在明显的故意和目的性,一般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暴力行为,或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使受害人受冻挨饿、不给治病等。同时,暴力行为已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此为家庭暴力与日常的争吵、打闹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之间的重要区别。
□ 应用
3.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什么区别,实践中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一般如何处理?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点表现为:(1)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表现形式多是女方向男方索取财产,有时也发生婚姻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等第三人索取财物的情况。(2)在婚姻决定权上,男女双方对结婚基本是自主自愿,体现了他们的个人意志,但以索取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这两点也是它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之所在。在实践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比买卖婚姻为数更多,涉及面更广,其危害性不可忽视。因此婚姻法也明令加以禁止。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一般予以批评教育;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予以返还。
4.索要“彩礼”是否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在我国很多地方都流行着结婚之前男方给女方一定的“彩礼”的风俗习惯,如“彩礼”是男方主动提出给予女方的,则属于自愿行为,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但如果女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以给付“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甚至以此为要挟,那么就属于婚姻法所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女方接受“彩礼”后又反悔的情况,是如何处理因“彩礼”引发的纠纷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若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由于该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则应返还“彩礼”;若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则只在并未共同生活或由于给“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才返还彩礼。除此之外,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实践中因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对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理由,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二者具有相似之处,即都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活;但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重婚系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换言之,重婚为婚姻关系,而姘居则为非婚同居关系。(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的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是违背婚姻道德的行为,应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6.实践中因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时,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婚姻法将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在适用法律时需要注意:(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但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例如,夫妻一方虐待、遗弃或者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他方配偶因此而要求离婚的,同样适用婚姻法的规定。(2)适用法律时应就具体事件,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严重性,斟酌当事人的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关系的维系为断。如果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经调解无效,即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3)虐待、遗弃或者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以案说法1】王某与尹某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订立婚约,并按尹某的要求,给付了尹某11000元。不久,二人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按尹某的要求,又给付了尹某11000元。二人举行婚礼后一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后的一个月,尹某无理与王某分手。对于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虽然王某多次与尹某交涉,但尹某均置之不理。因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尹某返还彩礼22000元。在本案中,男女双方为达成婚姻而订立婚约,并赠送彩礼,事后虽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婚姻登记,但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在短期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适当返还彩礼。这是因为,本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关联参见
《宪法》第49条;《婚姻法》第32、43-46条;《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52-53、58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45条;《刑法》第260-261条;《刑事诉讼法》第204-206条
第四条 家庭关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条文解读
本条是规定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指夫妻之间忠于爱情,保持爱情的专一性。“忠实”一词也可解释为忠诚,不仅具有道德意义,还具有法律意义;虽然是抽象的,但又是具体的,是认定夫妻之间是否坦诚及相爱的道德标准;“忠实”一词虽不具有法律上的操作性,但却又是衡量婚姻中的夫妻感情的砝码。
□ 应用
7.实践中当事人仅以违反忠实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怎样处理?
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的规定是在第1章“总则”第4条,将其与“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列,而并非规定在第3章“家庭关系”之中,其规范属性既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性规范,也非禁止性规范,而是倡导性、宣示性规范,它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它与第2条、第3条有别,不是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与原则,只是表明了婚姻法的价值取向。因此,难以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解释为一项法定义务。正因如此,如果婚姻当事人仅以违反忠实义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即是说,需要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才能向法院提出离婚或其他诉讼请求。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