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养老维权案例大讲堂(最新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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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搁浅的婚姻——老年夫妻为何不能修得百年同船渡

五、熬到头的婚姻

题记 年轻人讲爱情,老年人也要讲爱情,因为维系婚姻的纽带就是两个人之间的真挚感情。车尔尼雪夫斯基曾经说过,你爱一个人爱她什么呢?就是爱这个人所独有的,别人没有的一切。中国人说的更直接:“情人眼里出西施。”所以,夫妻间有无感情是判断一个婚姻是否合格的标准。

关键词 夫妻感情破裂

案情讲述

白发夫妻 50年婚姻现危机

2008年,居住在女儿家的王老太收到户籍所在地法院寄来的传票,她丈夫张某向法院起诉要与她离婚。王老太被这个消息震惊了,昏花的眼中流出痛苦的泪水。

王老太作为童养媳嫁入张某家,夫妻二人先后生育了3个子女。因为没有文化,王老太一直在家充当"全职太太”的角色,经济上完全依赖张某。看到妻子被孩子和家务折磨得失去姿色,张某开始抛妻别子在外风流快活。由于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王老太对花心的丈夫只能忍气吞声,心想等到他年纪大了,精力体力不行了,自然会回到家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花心不改,依旧绯闻不断,夫妻两人的感情逐渐疏远。1995年,实在无法忍受丈夫各种绯闻的王老太来到外地的小女儿家。从此,夫妻两人正式分居。本以为自己眼不见心不烦,没有想到花心的丈夫竟然起诉要求和自己离婚。

勇敢抗争 文盲老妇护家庭

开庭的时候,两位白发苍苍的老人分别坐在原、被告席上。原告张某说,自己是包办婚姻,夫妻没有感情,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王老太答辩说,张某与自己已经生活了一辈子,夫妻是有感情的。他现在要求与自己离婚,完全是为了方便寻欢作乐,希望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3个子女默默地坐在旁听席上,他们都向法官表明站在妈妈一边。审判员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以后,当庭指出原、被告共同生活50余年,养育3个子女,说明双方是有感情的,判决不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2009年6月,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老太离婚。

王老太聘请了律师,律师分析由于他们已经分居十余年,所以这次判决会“凶多吉少”。于是,决定以王老太长期居住在小女儿家为由,先提出管辖异议。很快,一、二审法院先后做出了将案件移交王老太临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张某再次发现形势对自己不利,法院开庭时没有到庭。数天后,张某迫于家人和亲友谴责的压力,向法院打来电话,请求撤诉。

认真思考 无爱婚姻终解体

王老太虽然打赢了张某提起的两场诉讼,但是他们夫妻还分居两地,感情仍然没有改善。王老太平时在家中常常看电视剧,看到剧中的主人公为了爱情把人生演绎的轰轰烈烈,再对比自己生儿育女平淡的一生,内心感慨良多。自己一生没有得到丈夫的爱,丈夫也没有体会到家庭的温暖。两个人一辈子心里对对方的恨多于爱,这样的婚姻维持下去还有什么意思呢?

王老太想来想去想通了,张某不就是想离婚吗?自己现在和他的生活现状与离婚也没有什么区别。孩子们都很孝顺,离开他自己也能生活下去。想到这里,王老太顿时觉得心头的包袱放下来了,她把自己的想法跟女儿说了。几个子女一商量,觉得妈妈说的有道理。于是,王老太抽个时间在女儿陪同下,回到原籍与张某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手续。

法眼聚焦

维系婚姻家庭的标准是什么?

婚姻家庭,是人类得以延续的生存方式,但是结婚容易维持难。中国人注重家庭也好面子,为了公众形象不惜牺牲自己的年华和幸福,即使夫妻已经变成仇人,仍然保持着婚姻家庭形式。更有甚者,抱着我不幸福也不让你快乐的狭隘报复心理,与对方纠缠一生。那么,面对矛盾的婚姻和家庭,以什么标准衡量有无维系的必要呢?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产生危机的婚姻,归根到底是感情发生变化。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应当努力维系婚姻家庭;反之,维系没有感情的婚姻家庭是不道德的。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讲过,真正的爱情的结合是一切结合中最纯洁的。

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夫妻之间犹如牙齿和舌头,常常会发生摩擦。怎样判断夫妻矛盾是日常冲突还是感情破裂后的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一,一方当事人过错情形,如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犯罪、赌博、吸毒等恶习服刑或者屡教不改。其二,有悖于婚姻目的情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宣告失踪、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三,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包办、买卖婚姻。其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诉讼应由哪个法院受理?

从级别上讲,离婚案件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注:案件影响程度和财产争议数额也是法院管辖依据,各地规定不一)。从地域上讲,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下列情况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等。

法律快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老年夫妻发生纠纷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看婚姻基础。凡是相互了解程度深,感情基础好的婚姻,夫妻之间的矛盾容易消除,婚姻维持的可能性大。反之,则难以调和。

其次,看婚后感情。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是否互相体谅和尊重,可以看出双方是否培养起深厚的感情。再次,看婚姻现状。查清夫妻关系现状和离婚的真正原因,容易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最后,看和好可能。这实际上是结合对当事人婚姻家庭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后,得出是否维系婚姻的结论。

如果老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管是哪一方的过错,都应当妥善帮助老年人解除婚姻关系,因为婚姻不是惩罚。如果老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就应当努力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化解时要注意下面几点:

首先,将老年夫妻分开询问。耐心倾听老年人陈述,忽略矛盾的枝节问题,从老年人的话语中提炼双方矛盾关键点。

其次,站在家庭团圆的角度劝解老年人。人老了以后,相互之间的依赖心理变强,对家庭的留恋感增加。所以,参与调解老年夫妻纠纷的人要把握好这个心理,告诉老年人存小异求大同。

再次,子女对有错误的父母要直言批评。如果说外人的调解要注意方式方法的话,子女对于父母矛盾的调解可以更加直率。老年夫妻发生矛盾总希望自己获得子女的支持,所以子女应当利用这个机会,当一回裁判,有时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附录】

离婚协议书

(参考文本)

男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

女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

男女双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婚,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现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男女双方自愿同意离婚;

2.婚生女(子)______已长大成人,无需抚养;

3.夫妻共同财产中(列举清单)______归女方所有;______归男方所有;各人衣服、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无共同债权和债务;

4.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或者需要帮助,写明帮助的方式);

5.此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签字):__________ 女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六、金婚危机

题记 成年男女基于爱情缔结婚姻而成为夫妻;但是,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不但要双方自愿,而且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合法的婚姻家庭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夫妻才能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关键词 婚姻无效

案情讲述

父母之言 表兄妹结为夫妻

刘某某的母亲和徐某的父亲是亲兄妹,刘某某的母亲从小就喜欢乖巧的徐某。1960年1月,刘某某和徐某奉父母之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双儿女。后来,刘某某上了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徐某在家乡工作,夫妻分居两地。虽然那时候家里经济并不宽裕,但是他们夫妻恩爱,省吃俭用,工作舒心,家庭幸福,两个孩子也健康成长。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刘某某被单位派往美国学习、工作。他除了每年几次往返工作和探亲外,平时和妻子徐某之间只能靠电话和信件进行联系。孩子和家里的一切都扔给了她,但是徐某毫无怨言,一如既往地支持刘某某的事业。慢慢地,儿女都考上了大学,毕业后也先后去了美国。徐某变成了老徐,退休回到了家中。刘某某曾经几次把她接到美国生活,但是徐某感到在国外生活不习惯,独自回到国内。这样,他们夫妻分居生活前后长达三十年。

诉至法院 老夫妻婚姻无效

2008年,年迈的刘某某决定落叶归根,徐某终于结束了独居的生活。在所有人都以为他们可以安享晚年的时候,没有想到长期异地生活已经使两人的生活习惯和观念上存在很大差距,加上他们双方的父母均已经去世,夫妻之间的包容性也越来越少。

一天,刘某某又一次因为个人生活习惯被徐某指责。他伤心地想,本来是回国团圆安度晚年的,没有想到妻子变成了母老虎,自己整天伤心委屈,这样的婚姻还有什么意义?于是,他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称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徐某答辩说,虽然他们夫妻是表兄妹,但是两人结婚至今已经50年,不同意确认婚姻无效。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他们确实是表兄妹的事实以后,判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嫡亲的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的结婚登记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其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某某与徐某的婚姻无效。

法眼聚焦

过了一辈子的婚姻为何无效?

案件中男女主人公共同生活了一辈子,他们晚年一闹矛盾,法院为什么不进行民事调解,就宣布他们的婚姻无效呢?这是因为他们的婚姻违反了法律近亲结婚的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行为同样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会被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我国《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法律快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锦囊献计

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如果离婚案件涉及无效婚姻情形,当事人切记:第一,法院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后才能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二,此类案件不适用调解,也不准撤诉,一审生效;第三,当事人之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处理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二审终审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