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依法行政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意:一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行政部门实施法律的具体行为与过程,是行使法定(公)权力、履行法定职责的全部行为的总和。一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行为必须全部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不能够行使。即使是行政自由裁量的把握,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空间来执行。要做到以上这两点,关键在于执法者对法律的准确理解、把握与恰当地适用。而对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而言,正确理解与恰当适用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补充与完善,是从法律层面规定“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具体内容的一部“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律。它既是一部全面规定食品安全宗旨、思想和原则的宏观大法,也是具体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方法与手段的微观执行性法律。因此,对于广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而言,不仅要准确理解本法的思想与原则,还要准确把握本法的全部具体性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执法者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政府的公共管理事务,在我国的历史比较年轻。食品安全具有较为庞杂的自然科学属性,同时又是政府相关行政管理经验相对匮乏的领域,这是当前的客观现实。新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广大的食品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都需要学习好、贯彻好这部新法律。本书的出版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书目。
本书作者在完成书稿后送给我审阅,我认真阅读后,觉得作者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从“实用”角度出发,对新《食品安全法》作了一个比较好的解读和探讨。
一是本书虽然定位在法的实务与案例分析方面,但是并不缺乏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些理论分析与探讨。如第一章中对“食品安全概念的辨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概念的分析”,第二章中“食品安全风险与食品安全问题的对比分析”,第五章中“食品检验”与“快速检测”的概念分析等。其中,作者提出了颇多的新观点。这些观点结合当今行政法学、行政管理学和食品科学的一些前沿理论,对构建食品安全管理思想体系、明晰食品安全基本观念有相当大的探索和启发意义,不仅是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的思想基础,对搞好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公共治理本质的定位与分类。作者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的本质是公共管理行为。而公共管理的本质特点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还原“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法行政”这一本质属性可以解决两种误区:一是超越法定权限“乱作为”的错误行为;二是不考虑权责对应的“乱追责”问题。
三是对《食品安全法》理解与适用的实务阐述与案例分析方面。这是不同于当前有关《食品安全法》众多释义的一个显著的特点。这包括对一些一直在使用但又没有准确界定的概念,作者尝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食品安全标准”的解读、“食品安全可追溯”的概念解释、“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概念的实务性解释等;对本法中涉及的比较复杂的问题,作者不但没有回避,而是大胆面对问题,以严谨的考证、严密的理论依据加上自己丰富的经验,努力尝试给出答案,如:对“标签”类违法问题以及“瑕疵”的分析、食品“分装”行为的定性分析、“食品”与 “食用农产品”的对比分析、进出口食品的监管职责确权以及全部来自监管实践的案例分析等,以深入浅出的笔法和具体生动的表达方式较好地诠释了法的本意,增加了本书的前沿性与实用性。
本书的两位作者都是工作在食品药品监管一线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兼备学者的知识积累和执法人员的丰富实战经验,既尊重食品科学和法学、行政学的原理,又注重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实践问题的分析。作者之一冀玮同志是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农业大学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客座教授,一直致力于食品安全理论研究工作。更为难得的,他是一位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共同成长、长期工作在食品安全监管一线的执法人员。多年的工作实践与用心使他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工作体会,对问题的不断思考使他对食品安全监管有了自己独到的见解。2008年,他作为主要参与者之一起草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当时第一部专门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从2009年至今,冀玮同志先后参与了两版《食品安全法》的制、修订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书的完成,也是他长期不懈努力工作和学习研究的成果。
我应邀为本书作序,既是对作者这种不断钻研、为食品安全监管辛勤劳动、奉献智慧的敬佩和鼓励,更是希望广大战斗在食品药品监管一线的同志们都能够结合自己的执法实践工作,积极思考、不断探索,勇于提出更好更新的观点与思路,以更好地用理论指导实践,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为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贡献出一份力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