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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前夫妻共同留下来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案情

2003年5月1日,刘先生与杨女士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刘先生于2008年2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2008年3月1日,经法院判决,刘先生与杨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并分配了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约定,房屋归杨女士所有,存款10万元归刘先生所有。但刘先生与杨女士解除婚姻3个月后,孙某找到刘先生,要求刘先生返还杨女士于2005年11月1日向其借的5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刘先生当即表示,自己已经跟杨女士解除了婚姻关系,财产已经独立,他不承担杨女士的借款,要求孙某找杨女士偿还。但孙某却称,刘先生与杨女士离婚时,财产分配明确,刘先生分了10万元现金,杨女士只是分到一套房子,怕她还不起,且借款是他们离婚前借的,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由于刘先生表示不会承担5万元的债务,被孙某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刘先生与杨女士共同返还孙某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律师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针对此案,邝律师分析,刘先生拒绝承担离婚前夫妻共同留下来的债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对于孙某要求刘先生个人承担还款,也是不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刘先生偿还孙某的5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后,杨女士应当向刘先生支付一半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