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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后,继子有无赡养义务?

市民樊老太问:我今年80岁,有两个孩子,但是两个孩子是我死去的老伴与前妻所生。我结婚后就与两个孩子生活在一起,把一生的心血和积蓄都用在了孩子身上。然而,在老伴去世后,其中一个儿子把房子变更到自己名下,两个孩子对我的态度也发生改变,常常因为家庭琐事与我发生争执。后来,我身体越来越差,两个孩子非但不带我看病,而且也不照顾我。请问,这两个孩子有赡养我的义务吗?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虽然你与儿子是继母子关系,但是你多年的抚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而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