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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与精神病妻子离婚,前夫有扶养义务吗?

网友“伤心的人”问:陈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一年前经人介绍,隐瞒了病情的陈某与刘某结了婚。婚后不久,陈某精神病复发,几个月后,刘某要求离婚。陈某的父母提出,离婚后刘某仍对其女儿有扶养义务,应按月给付扶养费用。请问,陈某父母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除了扶养义务之外,夫妻离婚时还有帮助义务,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即扶养义务和帮助义务的分界线为离婚之时。本案中,陈某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刘某有经济帮助义务,而不是扶养义务。不过经济帮助义务只是暂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