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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离婚协议能否申请撤销?
网友周女士问:2013年,我与刘某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儿子刘某某由我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婚内购置的房产一和一辆汽车归刘某,房产二和存款归儿子刘某某。2014 年3月,刘某得知刘某某不是其亲生儿子后,将我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将离婚协议中刘某向刘某某支付抚养费、给刘某某财产的相关条款予以撤销。请问,我能否以离婚协议部分内容被撤销为由,要求法院将离婚协议中的未撤销的条款(涉及协议给刘某财产的相关条款)撤销,对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律师解答:离婚协议约定处分的财产是你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一部分财产归孩子所有,另一部分归刘某所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人一方的你并没有分割任何财产,同时约定孩子由你抚养。如果按照原协议履行,作为孩子刘某某法定监护人的你能对分配给孩子的财产进行保管,即实际对该部分财产具有支配权。因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对全部财产全盘考虑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是由于约定属于孩子财产的协议内容已于2014年8月被法院撤销,而约定归刘某所有的财产仍按协议归刘某所有,这一结果造成所有财产都归刘某所有,你没有分割到任何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你来说,并不是双方当初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显失公平。因此,你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尚未撤销的条款,然后对全部财产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