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与伊朗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与案例
(一)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及现状
伊朗是联合国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 《纽约公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字国。
伊朗是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外国仲裁裁决在伊朗具有法律执行力。选择仲裁方式需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签订仲裁协议或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其次,根据仲裁协议或条款的规定明确有权的仲裁机构。然后进入正式的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最后,当事方可以凭借有效的仲裁申请有关国家的法院予以承认并执行。仲裁机构的选择对于仲裁程序至关重要,它是律师和法官关注的首要问题。当事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选定仲裁机构,可以事先约定,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约定。双方可以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或者国内仲裁机构。对于中国的投资者而言,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具有较大优势,但是对方当事人往往不愿意作出妥协。较好的选择是选择国际仲裁机构,尤其是一些中立国家的仲裁机构,其作出的裁决往往较为公平,双方较易达成一致。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此外还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以及香港仲裁中心也为可以考虑的选择。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在该仲裁院进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指定仲裁员,仲裁院内部并不设固定的仲裁员名单。国际商会仲裁院隶属于国际商会,总部设在巴黎,作为专业经贸纠纷解决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不易受外界压力的干扰,致力于促进世界各国在商事领域的合作与发展。与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不同,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内部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自行选择。此外,仲裁机构的选择对于裁决作出后的执行也非常重要。如果选择伊朗仲裁机构,执行的难度将会大大降低,避免了当下普遍存在的承认和执行难的问题。
中国与伊朗企业之间发生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产品质量问题;付款违约问题;诈骗问题。发生纠纷后,中资企业可以选择以下几种纠纷解决方式:第一,双方可以本着平等友好协商的态度对纠纷事项重新达成一致,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共同遵守新约定,以期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该种方式成本较低,并且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进一步开展合作,但是由于缺乏公权力的介入,解决纠纷没有强制力保障,弱势当事人一方利益可能会受到一定损害。第二,中资企业可以在中国驻伊朗大使馆经商参赞处网站下载纠纷投诉表格,请求经商参赞处作为第三方协调解决。经商参赞处代表中国公民的利益,会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公民和企业的权利,并且经商参赞处与当地政府有相关合作和互助关系,加之参赞处拥有大量专业人员,对于解决纠纷十分有利。但经商参赞处所作的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只能期待从外交方面解决问题。第三,在前两种方法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当事企业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利益,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地、适用的法律等,但不得违反两国关于涉外诉讼法律的规定。双方可以选择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等中立国的仲裁机构,该类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般不存在有失公正的情况。
(二)中国在伊朗投资案例
1999年9月,伊朗私人企业萨彼德煤气公司与海尔集团正式签订合资合同,海尔集团公司在伊朗伊斯法罕工业园合资成立伊朗海尔公司,生产海尔最新型的双桶洗衣机。从筹建到运营仅1年时间,由于质量较好以及价格优势,海尔双桶洗衣机就占据了伊朗洗衣机市场的大量份额。此外,海尔空调和电冰箱出口产品也在伊朗市场上供不应求。合资双方已经着手兴建不同品种的生产线,除在当地规模化生产空调和冰箱外,对于包括电脑、手机和微波炉等海尔系列产品在伊朗的生产和销售前景也十分看好。[10]
中国汽车在伊朗市场发展较为迅速,虽然进入伊朗市场较晚,但发展速度迅猛。2002年,伊朗最大的汽车零部件生产公司之一的MST集团(MAJMOEH SAZITOOS)和奇瑞汽车厂开始谈判,最终于2007年2月双方开始以CKD方式合作生产A15CNG车;在奇瑞的带动下,其他中国汽车公司纷纷跟进,如东风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北京福田汽车、福建东南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
此外,苏州阀门厂在伊朗投资建立合资阀门生产厂;秦皇岛市冠宇鸵鸟发展有限公司在伊朗投资建立合资鸵鸟养殖场;北方工业公司、长春客车厂与德黑兰城乡铁路公司合资组装地铁客车以及大众陶瓷厂在马什哈德投资生产磁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