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库曼斯坦法律制度介绍
(一)中国与土库曼斯坦经济贸易起源及现状
1.中国与土库曼斯坦的经济贸易起源
中国与土库曼斯坦的经贸渊源久远,两国通过古老的 “丝绸之路”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传统的桑蚕养殖以及茶叶等最早都是通过 “丝绸之路”传播至土库曼斯坦境内的。自1992年中国与土库曼斯坦建交以来,两国正式开始新时期的经济贸易合作,并在经贸领域取得了较大成果。1992年两国政府共同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间 《经济贸易协定》,之后两国又相继签署了 《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关于成立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协定》《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土库曼斯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供天然气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在标准、计量和认证认可领域的合作协议》等官方文件。
2.中国与土库曼斯坦的经济贸易现状
近年来,中国与土库曼斯坦在经贸领域取得了积极成果。随着两国在市场、技术、资金、资源等方面的互补优势日益明显,双方在能源、交通、电信、化工、建材、纺织和食品加工等重点领域的经济合作项目正在不断推进。
2010年以前,中方在双边贸易中长期保持大幅度顺差。随着土库曼斯坦天然气对华出口量的快速增加,2011年以来,中国连续4年均居土库曼斯坦传统的四大贸易伙伴之首。据中国海关统计,2014年中土双边贸易额为104.7亿美元,同比增长4.4%。其中,中方向土库曼斯坦出口9.5亿美元,下降16.1%,中方自土库曼斯坦进口95.2亿美元,增长7%。
据中国海关统计,近年来,中国对土库曼斯坦出口商品主要包括: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器具及相关零件;钢铁制品;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件;车辆及相关零件;铁道车辆、轨道装置、信号设备;纺织制品、成套物品及旧纺织品;橡胶及其制品;木及木制品、木炭;家具、寝具、灯具及活动房;塑料及制品等。中国从土库曼斯坦进口商品主要包括: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产品、沥青;盐、硫黄、土及石料、石灰、水泥等;棉花;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等化合物;虫胶、树脂、树胶及其他植物液、汁;羊毛等动物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生皮及皮革;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糖及糖食。
其中能源合作是两国互利合作的一个优先方向。中土天然气合作项目正在有序进行当中,随着相关天然气管道的建成,土库曼斯坦将在未来的30年内每年向中国提供30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相关的油气管道建设将极大带动两国在经贸、能源等领域的深入合作,进一步促进地区稳定和发展。在能源领域,土库曼斯坦始终是中国在中亚的重要合作伙伴。[1]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4年,中国对土库曼斯坦直接投资流量1.95亿美元,截至2014年年末,中国对土库曼斯坦直接投资存量为4.48亿美元。2014年全年,中国企业在土库曼斯坦新签承包工程合同26份,新签合同额42.33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2.40亿美元;当年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877人,年末在土库曼斯坦劳务人员1019人。新签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包括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承建300亿立方米/年增供气项目,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承建巴格德雷合同区域基尔桑、鲍-坦-乌-基、奥贾-桑迪气田内部集输EPCC项目,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承建法拉普A区一厂新建铁路项目EPCC总承包合同等。目前,在土库曼斯坦注册的活跃的中资企业有21家,合作范围包括油气、交通通讯、纺织、化工、机械设备等。中资企业在当地合作的重要项目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建的中土天然气管道项目、中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执行的当地油井修复和钻井项目、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向土库曼斯坦出口油气设备项目、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土库曼斯坦出口通信设备及网络设施改造项目、中机进出口公司及江苏国泰公司向土库曼斯坦出口铁路设备等。目前,两国尚无货币交换协议。
3.中国与土库曼斯坦签订的双边协定
(1)《经济贸易协定》(1992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2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1992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游签证的协定》(1992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1992年);
(6)《关于建立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1998年);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1998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1998年);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1998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声明》(2000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中国向土库曼斯坦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2003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7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声明》(2008年);
(14)《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9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2009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土库曼斯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供天然气的协定》(2011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在标准、计量和认证认可领域的合作协议》(2011年);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2011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2013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旅游合作协定》(2013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发展和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2014年)[2]
4.中国与土库曼斯坦的双边贸易
近年来,在中国和土库曼斯坦两国政府、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迅猛。两国一度在能源领域达成了重要的合作协议,从而进一步扩大土库曼斯坦对中国的天然气供应规模。即便是在2008年经济危机的影响下,中国与土库曼斯坦的双边贸易额仍旧再创新高。截至目前,中国向土库曼斯坦出口的主要产品中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比重日益增高,随着中国与土库曼斯坦天然气管道项目的开工,极大地拉动了机电和建筑类产品的出口。
表 2000—2013年中国与土库曼斯坦贸易额统计表[3] 单位:万美元
5.中国与土库曼斯坦的双向投资
中国目前对土库曼斯坦的矿产投资主要集中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领域。合作范围相对集中,随着中土两国政府和企业间的持续努力,双方的合作范围也开始涉足交通、通讯、农业、纺织、化工、食品工业以及建筑业等领域。[4]中国在当地投资的重要项目有中土天然气管道项目、油井修复和钻井项目、油气设备、通信设备等。目前,驻土库曼斯坦的中资企业主要有中石油阿姆河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土库曼斯坦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土库曼斯坦分公司、中国石油建设工程公司土库曼斯坦分公司、中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土库曼斯坦分公司、中国石油长城钻探CNLC土库曼斯坦分公司等。[5]
(二)土库曼斯坦宪法及基本法律制度
1.土库曼斯坦概况
土库曼斯坦位于伊朗以北,东南与阿富汗接壤,东北与乌兹别克斯坦为邻,西北则是哈萨克斯坦。其领土面积约49万平方公里,约有80%的国土被沙漠覆盖,是仅次于哈萨克斯坦的第二大中亚国家。土库曼斯坦全国分为5个州,首都阿什哈巴德始建于1881年,意为 “爱之城”,是位于卡拉库姆沙漠中的一个绿洲城市,气候干旱,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科研中心。该市工业有机械制造、电器、玻璃、纺织品和食品加工等。目前,阿什哈巴德与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印度、德国、法国、荷兰、土耳其、英国、阿联酋和泰国14个国家直接通航。
土库曼斯坦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主要民族是土库曼族,占总人口的77%,除此以外,境内还分布有乌兹别克族、俄罗斯族、哈萨克族、亚美尼亚族、阿塞拜疆族等100多个民族。该国的官方语言是土库曼语,俄语则是通用语言。土库曼斯坦的能源资源丰富,主要有石油、天然气、碘、有色金属以及稀有金属等矿产资源。[6]另有少量天青石、煤、硫黄、矿物盐、陶土、地蜡等矿产资源。天然气储量为26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4位;石油储量208亿吨,居世界前列。土库曼斯坦具备每年开采天然气2400亿立方米、石油8000万吨的潜能。
土库曼斯坦80%的国土被沙漠覆盖,除里海沿岸地区和山地以外,属于典型的大陆性气候,冬冷夏热,春秋短促,干燥少雨。截至2014年年底,在土库曼斯坦的华人约2800人,主要集中在首都阿什哈巴德和中土天然气项目所在地的列巴普州、马雷州。土库曼斯坦多数居民信仰伊斯兰教,俄罗斯族和亚美尼亚族信仰东正教。
受苏联时期影响,土库曼斯坦传统科技水平较高,但现代科技欠发达。土库曼斯坦近年来重视发展科技。2011年土库曼斯坦成立了总统直属国家宇航署,主要职能是协调卫星通信、从事宇宙空间研究、组织管理从土库曼斯坦领土发射人造卫星等事宜。在教育方面,土库曼斯坦实行十年制义务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免费。教学体系由学前教育、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组成。全国有中小学1900余所,中等专科学校18所,高等院校17所,此外还有职业技校数十所。著名大学有国立马赫图姆库里大学、阿扎季世界语言学院、国家油气学院、国家通信建设学院、俄罗斯古铂金油气学院分院等。
医疗方面,土库曼斯坦拥有比较完备的医疗服务体系。近年来,政府投入巨资改善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新建并启用了一批现代化的医院、诊所,但医务人员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土库曼斯坦国内实行自愿医疗保险制度且普及程度较高。投保人可以按照优惠价格购买药品,享受医疗服务。
目前,土库曼斯坦公开发行的报纸有30余种,主要报纸有 《土库曼斯坦报》和 《中立的土库曼斯坦报》,这两份报纸为土库曼斯坦政府机关报。此外,发行量较大的报纸还有 《复兴报》《祖国报》《阿什哈巴德报》等。土库曼斯坦电视台现有6套节目,主要播放土库曼语节目,其中第4频道同时用包括中文在内的7种语言转播节目。土库曼斯坦主流媒体对华态度总体较为友好,公开表态多为正面报道,土库曼斯坦的媒体机构均为官方控制,故不单独向外表态。
一直以来,土库曼斯坦的社会治安情况较好,居民不允许拥有枪支。但近年来,国内治安有恶化的趋势,吸毒、盗窃等案件逐年增加。土库曼斯坦地处恐怖活动猖獗的中亚地区,与阿富汗、乌兹别克斯坦和巴基斯坦等恐怖袭击多发的国家毗邻,反恐形势较为严峻。近年来虽未发生恐怖袭击事件,但中国企业应对此有充分和全面的认识,提高风险危机防控、处理能力。
2.土库曼斯坦的宪法
土库曼斯坦的宪法制定于1992年,整部宪法由8个部分构成,分别对宪法令的基础、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及义务、国家权力和政府体系、地方政府自治、选举机制及公民投票权、司法权力、检察院以及最终条款进行了规制。[7]
(1)宪法令的基础
宪法开篇即明确土库曼斯坦是民主的世俗国家,国家和政府权力的唯一来源是人民,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土库曼斯坦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能够独立地、不受外界干涉地行使国内外政策。
在其境内,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个人的价值,其政府对公民负责,保障其个性自由发展、保护其生命、尊严与权利;而公民同时也对政府负有义务,公民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
(2)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及义务
宪法首先明确了公民个人权利是不受非法侵犯且不容分割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任何主体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剥夺公民的权利或自由,也不得对其享有的权利加以非法限制。同时,该部宪法明确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同样,不论国籍、种族、财产、职位、语言、宗教,在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并且,宪法特别强调男女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任何基于性别歧视违反权利平等性的主体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以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生命权、自由迁徙及居住权、婚姻权、自由表达的权利、集会游行的权利、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等。
(3)国家权力和政府体系
人民委员会是土库曼斯坦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最高权力的行使者是总统。其中人民委员会是由总统、议会代表、人民咨议员 (Peoples'Advisors)构成,其中人民咨议员的任期是5年。人民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和决定如下事项:包括宪法的修订与补充、举行大选、为国家经济社会政治的发展方向提供建议、调整国内的行政区划范围、签署政府间条约协议、宣布战争与和平状态以及其他有关宪法和法律的司法管辖问题。
(4)地方政府自治
地方会议是地方政府自治的核心机制之一,其有权决定本地方范围内的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基本发展方向;批准地方财政预算并对地方财政情况进行汇报;建立地方税务和海关税收的征收机制;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地方会议决定当地资源合理的使用途径和方式;法律规定的其他地方会议有权决定的事项。
与此同时,宪法还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进行了规定,政府负责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其职权范围不得逾越法律的基本规定。
(5)选举机制及公民投票权
宪法在该章节首先对选民的选举资格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原则上任何年满18周岁的土库曼斯坦公民都享有表决权,并奉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但是精神病人和经法院宣告无行为能力的人是不享有投票权的。同时,经法院判处刑罚以及正处于司法程序中且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也不得行使表决权。
宪法还规定土库曼斯坦的选举属于直接选举,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通过公民直接选举而产生的。政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团体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名适合的候选人。
(6)司法权力
土库曼斯坦的司法权力仅属于法院,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政府和社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的规定,土库曼斯坦的法官独立,仅从属于宪法的规定。所有法院的法官都由总统任命,任期5年,相关的选任和罢免程序都由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土库曼斯坦的法官是不允许从事除教学、科研以外其他可能获得劳动报酬的职业的,同时,法官也不能隶属于任何一个政治团体或社会组织以追求政治目标。
(7)检察院
总检察长以及其下属的检察官主要负责监督该国政府部门、军队负责人、地方政府、组织机构、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国的检察院主要负责监督相关活动是否依照法律合法进行、侦查刑事犯罪以及搜集证据等。同时,宪法还规定一个完整的检察体系当中,总检察长是总负责人,其由总统任命,任期5年。总检察长的助理以及地区的检察长也由总统任命。
(8)最终条款的规制
宪法的最终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其他法律以及政府的相关行为都应当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如果宪法和法律不一致,宪法优先。同时,宪法在该部分特别规定,关于土库曼斯坦国体的规定是不容许修改的,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必须经议会2/3以上代表的同意。[8]
3.土库曼斯坦的基本法律规定
土库曼斯坦拥有较为完善的基本法律体系,包括商法、证券法、银行法、破产法、税务法、审计法等各领域的立法。
在商法领域,主要有 《土库曼斯坦商业秘密法》《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土库曼斯坦国家认证法》《土库曼斯坦工商会法》《土库曼斯坦经营活动法》以及 《土库曼斯坦投资活动法》对该国的商事活动进行全面规制。[9]其中 《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和 《土库曼斯坦投资活动法》是土库曼斯坦进行涉外投资与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指引,其不仅有效规制了外国投资者在土库曼斯坦的投资行为,也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制,在这一领域,土库曼斯坦的法律规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在银行法领域,土库曼斯坦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 《土库曼斯坦货币调节法》《土库曼斯坦抵押法》《土库曼斯坦货币单位法》等,上述基本法律制度对土库曼斯坦的银行体系、货币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制,是土库曼斯坦银行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公司法领域,基本的法律有 《土库曼斯坦企业法》《土库曼斯坦自由经济区法》《股份公司法》。上述法律对土库曼斯坦公司法律关系进行了规制,包括公司的设立、公司经营、公司注销等事项,并对自由经济区内的公司法律关系进行了规定。考虑到自由经济区的特殊地位,《土库曼斯坦自由经济区法》还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较为灵活的规制,以保障自由经济区内经济发展的灵活性和多元性。
在国际贸易法领域,基本的法律制度有 《文化珍品输入、输出及保护法》《土库曼斯坦对外经济活动法》《土库曼斯坦贸易法》等。其中, 《文化珍品输入、输出及保护法》专门对文化珍品的出入境问题进行了特殊的规定,可见土库曼斯坦对文化珍品的高度重视。
在其他领域,土库曼斯坦同样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 《土库曼斯坦铁路运输法》《土库曼斯坦会计审计法》《土库曼斯坦破产法》《土库曼斯坦商品及原材料交易所法》《土库曼斯坦证券及证券市场法》《土库曼斯坦专利法》《土库曼斯坦税收法典》《土库曼斯坦完善海关监督的决议》《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土库曼斯坦石油法》《土库曼斯坦地下资源法》《外国驻土库曼斯坦外交代表法》《土库曼斯坦电讯法》《土库曼斯坦特许权法》《土库曼斯坦民法典》《土库曼斯坦所有权法》《土库曼斯坦租赁法》等。上述法律极大程度上健全了土库曼斯坦的法律体系,为该国法律主体从事相关社会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其共同构成了土库曼斯坦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1.土库曼斯坦的货币制度
土库曼斯坦的货币为马纳特,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任何金融机构、兑换点,马纳特与美元都可以随时互相兑换。人民币与马纳特不能直接兑换,需要通过美元加以兑换。自2008年以来,土库曼斯坦实行了汇率并轨政策,并在短期内4次变更本国货币兑美元的汇率。2009年,土库曼斯坦政府开始发行新马纳特,1元新币等值于5000旧币,根据该次改革政策,旧币将不再流通,但仍可以按照固定的兑换比率到银行兑换成新币。直至2011年,旧币已经完全退出土库曼斯坦市场。
2.土库曼斯坦外汇制度
在土库曼斯坦注册的外国公司可在土库曼斯坦银行开设外汇账户,但不允许提取大额现金,需用美元交费时只能通过银行转账,外汇可以自由汇进及汇出。外汇汇出土库曼斯坦无须缴纳特别费用,同时,土库曼斯坦对外国人携带入境的美元数额也没有特别限制,只需填写相关申报表即可。在土库曼斯坦工作的外国人,其合法的税后收入可以转汇国外。
3.土库曼斯坦的银行机构设置
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是银行主管机构。商业银行主要有土库曼斯坦国家外经银行、土库曼斯坦农业银行、土库曼斯坦元首银行、土库曼斯坦银行等。其中,外资银行主要有巴基斯坦银行、土耳其-土库曼斯坦合资银行。目前,中资尚未在土库曼斯坦境内设立银行机构。即便如此,土库曼斯坦境内的众多银行都与中国国内银行存在着密切的往来与合作,如土库曼斯坦对外经济活动银行。该银行的职责就是作为土库曼斯坦政府的代理行,吸引外国投资、接受外国援助用于本国社会经济领域优先发展的项目建设。除此以外,该银行还经营一些一般性的存款与贷款业务。
4.土库曼斯坦的融资条件
外企在土库曼斯坦进行融资的难度相当大,主要原因在于土库曼斯坦对贷款审核极其严格,而且审核时间较长,贷款利率偏高。对于中资企业来讲,是不能直接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投资和商贸活动的。
5.土库曼斯坦的税收制度
在增值税方面,土库曼斯坦的基本法律有 《增值税法》《增值税法修订及补充》、土库曼斯坦总统令第4828号、土库曼斯坦总统令第5207号以及第5326号。在利润税方面,主要的法律是 《利润税法》及 《利润税法修订及补充》。[10]在有价证券交易税方面,基本的法律有 《有价证券业务税法》《土库曼斯坦有价证券和证券交易所法》。在消费税方面,基本的法律有 《对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生产或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相比较而言,土库曼斯坦在汽车税问题上的规制较为全面也更为重视,其法律主要以不同时期出台的总统令为主。除此以外,《关于向交通工具所有者征税问题》也对车辆税进行了规定。自然人所得税也是土库曼斯坦税收体系的重点,除了第1596、2473、3005、3356、4070号总统令之外,还有 《关于自然人所得税》以及 《土库曼斯坦法律》加以规制。[11]
2004年,土库曼斯坦颁布了本国第一部 《税法典》,对主要税种的征收标准以及征收程序等进行了规制。该法典明确规定了增值税、消费税、矿产使用税、财产税、利润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地方税7类税种,还下调了企业主要税种的税率。与此同时,该法典将纳税人进行了分类,包括本国法人、外国法人、自然人三类,并且明确区分了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概念,其中 “外国法人”是指外国驻土库曼斯坦的各类常驻机构,按照规定与土库曼斯坦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国家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之后可在土库曼斯坦免缴利润税或自然人所得税。
2005年,土库曼斯坦在原有 《税法典》的基础上,对相关的税收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其中重点调整了自然人所得税的征收体制,同时扩大了部分税种的优惠范围,加强了对私营公司法人等特定主体的扶持力度,从整体上使税收政策向更有利于个体及私营经济发展的方向倾斜,以加快私营经济的发展,为国民经济注入新的血液,促进国民经济多元化发展。
(四)与外国投资者的商贸、投资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
土库曼斯坦的经济水平一直处于中亚五国的中游水平,其经济实体明显不及哈萨克斯坦。但是随着国家间联系的日益紧密,“一带一路”的构建,土库曼斯坦也吸引着众多海外投资者的注意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库曼斯坦开始逐渐完善与对外商贸及投资相关的立法,对特定领域的投资活动给予优惠,以优化本国的商贸与投资环境。
1.对外商贸领域的基本规定
土库曼斯坦主要的涉外商贸法律包括 《企业法》《征收和私有化法》《经营活动法》《股份公司法》《消费合作法》《工商会法》《有价证券和证券交易所法》《商品原料交易所法》《土库曼斯坦货币法》《增值税法》《利润税法》《对外经济活动法》《自由经济区法》《破产法》《专利法》《产品和服务认证法》《劳动法典》《土库曼斯坦民法典》《向外国出租土地法》等。[12]
在特定的行业,土库曼斯坦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其加以准入规制。这些行业涉及范围较广,包括卫生、制药、渔业、能源产品销售、食品生产与销售、危险品储存及运输、航空、电力、电讯、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建材生产、建筑、教育、出版印刷、体育休闲、博彩、保险、证券、有色金属、法律服务、涉外劳务等。
目前,土库曼斯坦对出入境及过境货物实行海关检查。主要的海关监管形式有检查所需的证明文件、对运输工具货物以及个人进行检查、进行必要的登记等。海关在监管时需要审查的文件涉及经土库曼斯坦商品原料交易所登记的合同、投资合同需要经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管理局的专家鉴定并进行登记、现汇出口合同、土库曼斯坦商检局出具的质检证书、货物报关单等。而对于啤酒、酒类饮料、医疗用品等特殊类别的货物,土库曼斯坦海关实行许可证制度。[13]土库曼斯坦新颁布的 《进出口商品海关征税规定》明确了土库曼斯坦进出口商品关税计算和缴纳程序,并以附件形式列出了当地主要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对于大多数商品,进口关税税率为2%,出口关税税率为5%。根据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非限量进口的商品有生肉、植物油、小麦、大米、糖等;免征出口关税和非限量出口的商品包括缝纫制品、针织品、鞋、布、烟草、酒精饮料、小轿车、矿泉水等。
2.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规定
土库曼斯坦独立之后,为了大力发展本国经济,吸引外资,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和相关的优惠政策,包括 《土库曼斯坦共和国油气资源法》《土库曼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土库曼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土库曼斯坦共和国对外土地租赁法》《土库曼斯坦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对外经济活动法》《外国特许权法》《工商会法》《土库曼斯坦商品和原材料交易所法》《关于调节土库曼斯坦对外经济活动的措施》《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办事处和代办处办理国家登记程序条例》《土库曼斯坦外资项目登记、批准及监督实施条例》等。
上述法律的落实与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土库曼斯坦对外商投资的保护和管理,投资主体的基本权利也得到了进一步保障,进而优化了土库曼斯坦本国的投资环境,从法律的层面保障投资者权益。与此同时,土库曼斯坦特别强调对不同类型投资的保护,禁止无偿对投资进行国有化和征收,保护外商的知识产权,外商享有合法的财产转让权、财产归还权以及财产损害索赔权;同时,土库曼斯坦投资法律还特别强调外商用于投资项目的进口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税、外资的返还和转汇不受法律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共同对企业进行投资或共同购买动产、不动产。随着外商直接投资的日益增多以及其对本国经济增长的巨大推动作用,2008年,土库曼斯坦公布实施了新的外国投资法以及补充税法,新法涵盖的调整对象十分广泛,对外国投资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坚实的国家保障。其中,签证规章制度在新法中得以简化,多次往返的期限规定由以前的3个月变更为不少于1年;繁琐的行政程序得以简化,登记制度以及特许等为外国投资者参与土库曼斯坦的经济活动及经贸往来提供便利。
根据 《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土库曼斯坦政府内阁和其授权机关——经济和发展部共同负责协调管理外国对土库曼斯坦的投资活动。土库曼斯坦内阁的职责包括制定土库曼斯坦国际投资合作政策并监督其落实情况;确定优先引资项目、领域和地区等。经济和发展部的职责主要包括协调外资领域的活动、建立及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筹备和实施进度的资料库、组织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鉴定和注册、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及咨询服务等。
根据法律规定,土库曼斯坦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包括卫生、制药、渔业、能源产品销售、食品生产和销售、危险品储藏和运输、航空、海运和内河航运、公路运输、电力、通讯、化工产品生产和销售、建材生产、建筑、教育、出版和印刷、体育休闲、博彩、保险、证券、资产评估、银行、有色金属、通关服务、法律服务、涉外劳务、文化传媒等。土库曼斯坦对这些行业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土库曼斯坦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行业、纺织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商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包括其在土库曼斯坦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士、定居国外的土库曼斯坦公民。原则上,外国自然人可以参与土库曼斯坦当地的工程承包项目。在土库曼斯坦,外商投资的方式主要包括外汇、其他货币财富及土库曼斯坦货币;动产和不动产;股票、债券;任何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有偿服务等。
企业税收方面,土库曼斯坦实行属人税制。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土库曼斯坦已经建立起以增值税、所得税为核心的税收体系。除地方税上略有差异外,土库曼斯坦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主要税种共7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矿产使用税、财产税、企业利润税、个人所得税和地方收费。在土库曼斯坦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定期自行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报税。税务机关会进行不定期的税务检查,企业报税时应递交由法人和会计签署的会计报表。增值税征收的对象包括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销售商品、开展土建安装工作、提供劳务等从事应税业务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税率为15%。对出口货物、从事国际客货运输等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则包括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矿产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开采以及以提取化学元素及化合物为目的开展地下水资源开采和利用活动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财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企业、单位,征税基数对于固定资产,为年均剩余价值,对于物资性流动资产,为其年均价值,税率为1%。企业利润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土库曼斯坦本国企业以及在土库曼斯坦通过长期经营场所开展活动或有收入来源的外国企业,土库曼斯坦本国企业的税率为8%,外国企业为20%或15%。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在土库曼斯坦定居并有收入来源的土库曼斯坦公民和外国公民,税率为10%。
对外资的优惠政策方面,根据目前土库曼斯坦的法律规定,土库曼斯坦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措施主要体现在海关、进出口管理、税收、签证制度等方面。海关优惠方面,土库曼斯坦对作为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投入的财产和用于企业生产产品所需的财产免征关税和海关手续费等。进出口产品优惠方面,外资企业有权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自需产品,无须办理许可证等手续。税费减免方面,在首批投资回收期内,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所进行的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30%以上的外资企业,免缴红利税,企业免征利润税;将利润用于再投资的外资产业,在首批投资回收后,对其再投资的部分予以免税;投资项目和外资企业的注册免征注册手续费;外国投资者运抵土库曼斯坦的设备、材料免征认证服务费等。签证制度方面,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中的外籍员工及家属有权取得不少于1年的多次往返签证。此外,《外国投资法》还规定,当土库曼斯坦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发生变化并导致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法律待遇降低时,外国投资者有权要求将其投资注册时适用的法律保持10年不变。
除上述一般性的优惠政策外,土库曼斯坦政府还对在阿瓦扎国家级旅游区内开展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特殊优惠。该旅游区位于里海东岸长16公里的海岸上,总面积1700公顷。土库曼斯坦政府承诺对旅游区投入10亿美元,同时欢迎本国私营企业和广大外国公司来此投资,参与各类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大力发展区内旅游休闲产业。为了鼓励和吸引外商参与阿瓦扎国家级旅游区的建设,土库曼斯坦出台了一系列的引资优惠政策,包括: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内,为到旅游区工作的外国专家、工人加急办理入境签证和劳动许可,并免征领事和居留手续费;投资项目在建设期内免缴增值税、财产税;投入运营后的前15年内,免缴增值税、财产税和利润税;对用于旅游区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设备和商品全部免征海关手续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参与旅游区建设的外国投资者免缴土地租赁费;旅游区内的投资项目以及参与项目建设的法人免缴注册费和许可证办理费;投资项目免缴交易所合同注册费;自国外进口、用于旅游区内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各类材料和设备免缴标准认证费等;允许外国投资者将马纳特利润兑换成硬通货,并在完税后连同其他外汇收入自由汇往境外;在旅游区内实行特殊的外汇业务办理程序,保障现金、非现金的支出和汇款;土库曼斯坦国家保险公司负责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进行投保;优先运输旅游区内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物资;为外国专家、工人预留部分国际和国内航班机票等。
劳工方面,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的规定,工作合同是雇用员工的依据,根据期限不同,合同分为三类:不定期合同、3年内不定期合同、按完成规定工作量所需时间计算的合同。雇主只有在企业破产、改组、裁员或员工失职、无故脱岗等情况下才可以解雇员工,且一般情况下须征得企业内工会组织的同意;如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则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在工作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雇主需向员工支付不少于两周的薪金。在工时和加班的管理方面,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的规定,法定工作时间为一周不超过40小时,艰苦行业不超过36小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或6天工作制。但是,如要实行6天工作制,须征得工会组织和当地政府的同意,雇主须保证员工一定的午餐午休时间,且不得计入工作时间。加班方面,如果雇主提出加班要求,须征得工会组织的同意,连续两天内员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全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20个小时。劳动报酬方面,酬金的计算方式包括计时制、计件制和其他方式,薪金的计算和发放方式由企业自主决定。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企业可以设立年终奖励制度,奖金规模主要取决于员工工作业绩和工龄。如果雇主有意调整薪金的支付方式,须在1个月前通知员工,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工资发放日起如遇节假日,须提前发放,加班须额外支付报酬,节假日加班,薪酬一般为工作日工资的2倍。在社保方面,土库曼斯坦实行强制险,每名员工都必须投保,社保金额相当于工资额的20%,全部由雇主承担。
对于外国人在土库曼斯坦当地工作的情形,土库曼斯坦专门颁布了 《外国公民赴土库曼斯坦临时工作条例》。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工作必须办理劳动许可;土库曼斯坦移民局按照土库曼斯坦公民优先补缺原则以及外国雇工数量不超过员工总数30%的比例颁发劳动许可;许可有效期1年,如需办理延期,则雇主须在许可到期前1个月内按规定重新递交申请文件。顺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劳动许可不准转让给其他雇主。临时在土库曼斯坦务工的外国公民从一雇主转投另一雇主必须经土库曼斯坦移民局批准,外国公民在劳动关系中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并承担与之同等的义务。在特定情形下,土库曼斯坦移民局可能会拒发劳动许可,如外国雇工承担的工作并不需要拥有高级专业技能、专门知识或经过专门培训;雇主使用外国劳工从事其企业章程未予规定的活动;邀请的外国雇工数量超过限额;雇主或外国雇工违反土库曼斯坦的法律。
土地管理方面,根据土库曼斯坦 《土地法》的规定,外国公民、法人和国际组织只能租赁土地,且必须经土库曼斯坦总理批准;土地出租人为土库曼斯坦内阁授权的国家管理机关。只有内阁或其授权机关才可作为出租人向外国公民、法人、外国和国际组织提供土地;向外国公民、法人、外国和国际组织出租土地只能用于建筑和其他非农业需要,开设临时的商业和服务站点、仓库、停车场等设施;所承租土地划界和租赁合同的注册工作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机关办理。法律明文规定土库曼斯坦不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及林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
环境保护方面,土库曼斯坦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环境保护部,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牵头落实国家环保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与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等。目前,土库曼斯坦全国仅有一家环保网站,即土库曼斯坦政府自然保护网。国内涉及环保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自然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植物保护法》《国家生态鉴定法》《大气保护法》《动物保护法》《土地法》《水法》等。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土库曼斯坦开展对环境有影响的投资、生产、项目建设以及提供、推广新技术等活动,必须通过国家生态鉴定。鉴定费用由外商自行承担,土库曼斯坦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家预算承担。项目业主权责方面,项目业主有咨询权和解释权;同时,业主有义务提供鉴定所需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鉴定所需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项目业主和实施方应服从生态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其有权在收到鉴定结果后的2周内向主管鉴定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可通过司法途径,对组织、实施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