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民间借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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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解答:《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4条第1款第2句规定,“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根据此规定,在连带责任担保中,若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4条第1款第2句和第1句不同,使用的字眼是“可以追加”,故可以认为,该司法解释的精神更偏向于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此种 “必须度”比第1句中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要高得多。从理论上来看,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均对债务人的债务之全部承担责任,二者并没有一个诉请先后的问题,债权人可以任选两者全部或其一作为被告,一般来说法院不应当加以干涉。然而,在保证中有一个主从债务的关系,若仅审查从债务而不审查主债务,则可能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楚,从而导致保证人在日后与债务人产生更大的纠纷,并且也对先前判决的既判力产生影响。例如,若案件不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此后,当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若以其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无效或已撤销而拒绝付款时,则不仅会产生新的诉讼,而且还会对之前对保证人的判决产生影响。所以,一旦借款人对于出借人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那么就会导致担保责任最终落实的极大困难。并且,在民间借贷司法实务中债务人最为普遍的抗辩是诉讼时效已过,依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债权人对连带债务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主张责任,其对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但是对连带债务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并不发生中断。由此可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并不需要单独主张权利才能使对其的诉讼时效中断,然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若债权人对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主张责任,对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是否也产生中断。从理论上来讲,若债权人仅对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主张责任,此时对于主债务人也应当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因为主债务人是最终责任承担人,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对主债务人主张相关权利。这样看似合理,然而也会对债务人产生一定的不公平,在其不参加审判的情况下,其甚至都无法确定自己的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或者终止,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以主债务中确定的数额为准,所以在主债务事实不清晰之时率先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利于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查清相关事实,甚至可能会导致一大批冤假错案的出现。所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4条第1款第2句规定在出借人起诉保证人时,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通过这种规定在案件事实复杂之时,给予法院全面审查案件的途径。

综上所述,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斟酌是否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若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则其可以不经过出借人同意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