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其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解答:根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实务中,存在不少债务人出具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不载明债权人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或许有人认为,这不满足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求。对于当事人与诉争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一般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自己依法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第二,自己与别人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第三,与争议事实中所指向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12]当事人只要提出了相关争议存在的证据,即满足了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需要提供的该证据能够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又因为民间借贷行为当事人往往是通过 “一手交钱,一手立据”的简便形式来确认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所以借条、收据上标注出债权人就显得没有那么必要。若人民法院拒绝受理与这些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相关的案件,则这些真实权利人的权利则得不到保护。从民法原理上来讲,占有具有推定权利的作用,即便当事人出具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没有载明债权人,基于当事人对该债权凭证的占有,也应当先推定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为权利人,也就是推定其为债权人。这种推定,就应当足以让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从而进入实体审查。这一点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第1句中也得到确认。
当然,这种将持有债权凭证的人作为债权人处理的方法仅是一种推定,该债权凭证持有人也并不必然就是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所以此种推定当然可以被其他证据推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第2句对此做出了规定:“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被告提出证据证明原告不是债权人并经过法院审理认定的时候,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并非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介绍,该条规定的表述经历了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到裁定驳回起诉的变化:2013年10月专家论证会讨论稿是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并非真正债权人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3年11月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之时,其讨论稿与专家论证会讨论稿类似,仅是将 “并提供证据证明”改为 “并提供证据反驳”;2014年1月,审委会审议稿中该条被修改,“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反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并非真正债权人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014年3月,审委会后修改稿对该条做出了细小的修改,“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反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并非真正债权人的,裁定驳回起诉”。该修改确定了最终定稿的基本构架,最终该条文被确定为,“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从该条文的立法过程可以看出,被告提出证据证明了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并不是真正债权人,故其并不享有对民间借贷的诉权,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规定 “裁定驳回起诉”更为准确。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第2句在规定被告相关权利时,规定被告可以 “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这里规定的是被告具有抗辩的权利。从民法原理上来看,抗辩是针对对方请求权所产生的防御行为,其就势必需要被告方提供一定证据来支持其抗辩。而被告在诉讼中还经常采用另一种防御手段,即否认。抗辩和否认共同构成被告方的 “反驳”。否认是指被告方否认原告方的相关请求,认为原告方所主张的相关事实没有真实性,对于否认,被告方并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依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该条文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当事人持有的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而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若被告仅做否认,也就是否认原告是债权人,而并没有提出抗辩,则法院不能仅因此驳回起诉。这是因为,若只因被告否认就可以驳回起诉的话,就将证明持有债权凭证的人是真正债权人的证明责任加于持有方当事人身上,与上一句的推定责任不相符合,也有违通过推定放宽债权人认定标准的立法本意。故在此时,被告只能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而不能仅作否认或更广意义上的反驳,由此也可以看出上述条文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对于该条的斟酌,因为该条文正是从原先的被告提出 “反驳”而发展为被告提出 “抗辩”。
此外,对于没有记载债权人的债权凭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没有要求是原件,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持有的相关无债权人的债权凭证即便是复制品,如复印品、照片、录像、副本等等,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起诉。虽然这可能会扩大起诉人的范围,给司法审判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是为了保障持有相关债权凭证的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起诉。只不过在法院实体审查确认该复制品的证明力时,其不一定就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这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复印件持有人的起诉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若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然而,若被告对于原告的债权人资格可以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有说服力的,应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