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6年5月1日,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八周年的纪念日。此时出版本案例研究,可以说满怀敬重之心与纪念之意。
八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逐渐成为行政诉讼新的重要增长点,深深地改变了行政审判的生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这是一类几乎没有任何起诉门槛的案件,想向谁申请就向谁申请,想起诉谁就起诉谁,即官司可能有输赢,保障起诉权利没商量。对行政机关而言,这是一类令其无所适从且倍感压力的案件,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身于痛苦而焦灼的蜕变中,不仅冲击着长期以来权力封闭运行的传统思维,而且由于法律规范本身较为抽象原则化,总共38个条文,包含了诸多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适用起来极难把握和拿捏。加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基本不区分公益还是私益,行政机关无论层级高低都无法置身事外,进而形成了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到基层组织都普遍面临数量爆棚的信息公开案件、应诉压力空前巨大的局面。对法院而言,这是一类能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这类案件并不直接涉及行政权力运行的核心要素,只是在要素外围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而无论在案件受理,还是在案件审理上,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有较好的保障,所受阻力也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此类案件原告胜诉率相对较高的局面。概言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尽管在法律位阶上不高,但其社会影响与价值不容小觑:不仅提升了公民的法律素养,还大大促进了透明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也成为推进行政诉讼制度迈上新台阶的重要杠杆。
毋庸讳言,在信息公开司法审查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还反映出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重视。一方面,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征地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领域信息公开案件高发,且备受社会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些方面实体权利救济乏力,群众不得不寻求通过信息公开诉讼表达诉求的尴尬与无奈。另一方面,信息公开案件容易沦为“翻历史旧账”的工具。行政法规对其实施前后的政府信息没有在公开范围上作出区分,导致很多当事人以信息公开名义追根溯源,罔顾行政执法发展水平的历史阶段性,以当下的标准去审视、苛责十几年前甚至是几十年前的政府信息。而按照当时的行政模式和管理方式,无论是信息的制作,还是信息的保管,都无法与现今的理念、水准和规范性相提并论,按照今天的标准公开难度很大。这些困难和问题,有的是制度上的问题,有的是理念上的问题,还有的是法律实施问题,但无论如何,信息公开制度在维护公民权益、推动法治进步方面的巨大作用都毋庸置疑、无可否认,且必将在法治政府建设历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法律理想和制度实践之间,在公民依法获取信息权利保障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之间,往往存在或明或暗的巨大张力,行政法官们在平衡张力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正是一大批不忘初心、坚守信念的行政法官,通过个案的公正裁判,促进法律发展和法律实施,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用满腔热忱与执着,呵护和捍卫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使其落地、生根、发芽。本书选择的典型案例均是北京法院行政法官的“作品”。特别是这些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例,不仅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适用的规则,而且凝聚着北京行政法官的担当和智慧,体现着北京行政法官的坚守与情怀。
我们认为,梳理和展示这些典型案例,分析和研究这些案例的裁判思路,传播和分享这些裁判的内在机理和规则,使之在促进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和实施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是延伸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而且是我们向辛勤付出、无私奉献的同仁们表达敬意的最好方式!
本书是我们在工作之余完成的。在写作过程中,我们深深地感到,每一个案例都闪耀着裁判者智慧的荣光,这份荣耀毫无疑问属于每一个行政法官。衷心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戴蕊编辑的精心策划和薛强编辑的辛勤付出,正是因为有你们的鼓励和支持,裁判的智慧才得以在更大范围、更高平台上展示。但受自身能力所限,我们对裁判思路的分析研究不可避免存在错漏之处,祈望同仁和朋友们批评指正。
作 者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