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如何进行家庭教育
《反家庭暴力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人成长过程所受教育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基础。家庭教育是终身教育,它开始于孩子出生之日(甚至可上溯到胎儿期),婴幼儿时期的家庭教育是“人之初”的教育,在人的一生中起着奠基的作用。孩子上了小学、中学后,家庭教育既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又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和延伸。其教育目标应当是:在孩子进入社会接受集体教育之前保证孩子身心健康地发展,为接受幼儿园、学校的教育打好基础。著名心理专家郝滨老师曾说过:“家庭教育是人生整个教育的基础和起点。”确实,家庭教育是对人的一生影响最深的一种教育,它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一个人人生目标的实现。
受中国传统“棍棒之下出孝子”、“孩子不打不成才”等错误观念影响,很多父母误以为当孩子犯错时进行打骂、过度体罚、羞辱是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殊不知用简单粗暴的方式管教孩子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从身心健康来看,有很多研究表明,人在幼年时期遭受的伤害不仅影响心理健康,还会损害脑神经的发育,而且不可逆转、难以疗愈;从人格发育来看,在童年遭受粗暴教育的孩子在性格上容易形成讨好型人格或逆反型人格,在社会交往中表现出唯唯诺诺或恃强凌弱,自尊感较低,缺乏自信;从行为习惯来看,儿童自幼习得以粗暴方式发泄情绪、解决问题,成年后不善于用文明、正确的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容易引起家庭关系紧张,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加强与学校的合作。在此基础上,为顺应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纠正传统观念中的误区,《反家庭暴力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监护人有义务“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家庭教育方式的正面引导和法律规约。
用“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主要含义包括:一是家庭教育要有文明的理念,认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优先保护原则等法治观念,摒弃传统“家长制”的陈规陋习,同时,也不无原则地宠溺娇惯,注重培养儿童的法治精神与公民意识。二是要有文明的态度,尊重儿童的权利,能够与儿童平等沟通,耐心倾听儿童的需求,了解儿童心智成长的规律,要让孩子了解犯错误应承担的后果,温和而坚定地提出要求,不将自己的情绪迁怒于孩子,不用强加于人的方式让儿童“听话”。三是要有文明的语言,对儿童的错误就事论事地指出,批评孩子可以严肃,甚至可以严厉,但不可以粗暴,更不可以讽刺挖苦、指责侮辱、奚落谩骂、贬损恐吓,伤害孩子的自尊心,同时也不在儿童面前贬损、谩骂他人。四是要有文明的行为,平时多抽出时间跟孩子一起去野外游玩、参观游览、上街购物、娱乐游戏,培养融洽的亲子关系,寓教于乐,同时要求孩子做到的事情自己先做到,成为孩子行为习惯养成的良好榜样,对一切暴力行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