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如何理解和把握“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
“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是指在相关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对了解到的当事人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与现行法律措辞不同,在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中相应的条款是“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从“受害人”到“当事人”的转变,不仅体现了法律用词的谨慎,更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案件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因为当事人不仅涉及家庭暴力受害人,还包括家庭暴力加害人,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不仅要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隐私,而且要保护家庭暴力加害人的隐私。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涉及私人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过程中会接触到大量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如果不注重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就会造成当事人隐私的泄露和公开,这一方面造成公权力的滥用,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实践中,有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之所以不选择报案,就是基于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考虑,认为个人遭受家庭暴力是不体面的事情,特别是一些老人被子女虐待问题,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其他人知道。如果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随意泄露和公开当事人个人私生活的信息资料,特别是当事人性生活方面的隐私,会造成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双重伤害,使得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出于保护隐私的种种顾虑,放弃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不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同时,对当事人隐私的泄露和公开,会导致家庭关系进一步恶化,从促进家庭和谐、维持家庭关系考虑角度,也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因此,在本法中专门规定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有利于鼓励家庭暴力受害人报案,打消受害人的后顾之忧。
需要说明的是,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中的以强欺弱,是对家庭中弱势成员的欺凌、控制和伤害,侵犯的是家庭成员的人权,不是一般的家庭矛盾。家庭暴力本身不是隐私,只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施暴行为,才能保护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还有助于对家暴行为人形成舆论压力,有助于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对家暴的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