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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我和别人合伙做买卖,在此期间产生的债务,该怎么算?
◎案情介绍
金某,刑满释放人员,为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准备和他人合伙做生意,回归正行。经过打听和熟人介绍,金某认为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前景不错,利国利民。但一个人单干,不仅经验不足,启动资金也有限,于是找到曾经在某再生资源服务公司工作的高某,两人经过商量,合伙成立了一家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站,为周边近八家社区的居民提供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两人经过商量,共同出资150万元,每人出资75万元。但金某资金有限,先向高某借款25万元(金某出具借条载明该借款由金某向高某所借,约定两年后偿还本金和利息),加上手头的50万元,共计75万元,投入该合伙企业中。起初,该合伙企业运营正常,金某也非常有干劲,但好景不长,金某以前的狱友找到金某,金某自此又开始自甘堕落,将重新做人的理想抛之脑后。两年过后,该合伙企业名为合伙,实际上都是由高某一个人在打理,而金某则基本是天天跟一群狐朋狗友泡在一起,高某担心自己的25万元打了水漂,既然欠款已经到期,便找到金某索要欠款。金某却以这是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算合伙企业的债务,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还钱。为了解决问题,高某拨通了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了相关事宜,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进行借贷并出具借条,即便是借款被用于合伙经营事务的,也不会影响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据此可知,在本案中,金某向合伙人高某借款25万元用于合伙经营,同时出具借条,载明了借款的用途、具体金额、利息,以及还款的时间,足以认定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金某也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按时向高某还钱,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