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哥们儿管我借钱,盖了某公司财务章,到期后谁来偿还?
◎案情介绍
宋某今年大学毕业,他没有像大多数同龄人一样,加入应聘大军,而是子承父业,在自家的蛋糕店安心经营。由于这家蛋糕店在当地算小有名气的老字号,所以熟客也不少。但接手蛋糕店一段时间后,宋某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是来这家蛋糕店的顾客都是年龄比较大的顾客,年龄最小的也基本都是中年人,你问他们为什么来这家店买东西,他们会告诉你,他们就好这一口,价格也实惠。那么问题就摆在了宋某的面前,这说明宋某这家蛋糕店的顾客群体只能是中老年人,而消费力强的青壮年,几乎从不光顾他的店。宋某还专门做过一个调查,反馈回的信息是年轻人认为宋某店的糕点都属于老式风格,口味也很一般,不符合年轻人的口味和审美观点。于是宋某决定对自家的蛋糕店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先是从店面的装修风格着手,然后再聘请新的糕点师傅,总之要将自家店的主力消费群体从中老年人扩展到青壮年人。但这一切的变革,都要从资金开始,于是宋某开始四处筹集资金,好在宋某的父亲人脉挺广,宋某总共筹集到上百万的资金,用来改革蛋糕店。但不知为什么,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改革方案也按照宋某的要求落实了,但是蛋糕店的经济效益却不如以前了,不仅年轻的顾客没有增多,就连以前的中老年的老主顾们,也来得很少了。就在宋某一筹莫展的时候,很多债权人纷纷找上门来,索要一年前的欠款,其中就包括一个叫高某的男子,高某是宋某的高中同学,一年前曾借给宋某7万元现金用于宋某蛋糕店的整改。当时宋某为了提高自己的偿债信誉,在这张欠条上面除了有自己的签名和手印之外,还通过朋友的关系,加盖了一家私营企业的财务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现在高某找到宋某要求其还钱,但已经接近经济崩溃的宋某现在已无力偿债,便“破罐子破摔”耍起赖来:既然欠条上面有某私营企业的财务章,那就应该去找这家企业要债去,别找我!高某没想到宋某竟然如此无赖,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拨通了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了相关事宜。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制度指的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负责。据此可知,在本案中,虽然欠条上面加盖了某企业的财务印章,但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宋某自家蛋糕店改革,与某企业并无任何关系。同时,宋某也不能证明自己是某企业的员工,所以也并不存在职务行为。此外,高某作为宋某的高中同学,他也是基于宋某要改革蛋糕店才将其7万元现金借给宋某的,而非基于宋某与某企业之间具有代理权。综上所述,宋某应当按照约定,将欠款向高某进行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