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借款人死亡,“父债子还”行得通吗?
◎案情介绍
华某是某村的村民,早年丧偶,一直和自己的儿子相依为命。在外打工的时候,学了一手不错的修车手艺,准备在老家附近开一家汽车修理厂,自己当老板,从事汽车修理的生意。但由于手头资金有限,租厂房、购买设备等都需要花钱,因此他分别找到同村村民王某、高某、李某借款,总共借到15万元,并约定一年之后还款,还款时支付相应的利息。顺利筹到资金的华某,开始租厂房和购买相应的汽修设备,为了节省人工成本,从头到尾,都是华某一个人忙前忙后,终于在一个月后,成功开业了,在此期间华某也累得够呛。华某还上高中的儿子小华就曾经劝他,建议华某雇一两个工人,帮他干活,但华某认为刚开张营业,身上背着15万元的外债,收入和客户还都不稳定,雇人还得给人家开工资,待业务平稳了再说。因此,这家修理厂一直由华某一个人经营和打理。每日起早贪黑的华某,一直在这种疲劳的状态下从事汽修业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华某在一次汽修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从汽修平台坠落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华某死后,汽修厂就处于濒临倒闭的状态,债权人王某、高某、李某眼看自己的钱要打水漂,就找到华某的儿子小华,让他还钱。小华表示自己只是个高中生,无收入来源,所以没钱可还。但三个债权人却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为了能够解决此事,小华拨通了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了相关事宜。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可知,在本案中,华某死亡后,小华作为华某的法定继承人,华某所欠债务应当在华某留下的遗产份额中进行支付,如果小华不继承华某遗产或者华某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小华可以拒绝偿还或者对超出遗产的部分拒绝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