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常用企业管理制度全书: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力管理、营销管理、企划管理、品质管理:权威实用版(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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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员工抚恤办法

员工抚恤指企业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帮助。根据法律规定: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员工抚恤办法范本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 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工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金但以24个月为限。

第四条 因公死亡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二)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第五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一)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二)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三)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四)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五)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六)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七)基本薪资数 (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第六条 凡员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伤死亡者,除照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办理外,还需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抚恤金:

(一)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二)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三)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七条 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第八条 遗族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 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第十条 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五)孙子女;

(六)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第十一条 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第十二条 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5年不行使而消减。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

第十三条 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制作提示

1.明确制度的适用范围。如规定本公司正式员工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参见上文第一、二条。

2.明确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与条件。如规定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参见上文第三、四、五、六、七条。

3.明确抚恤金的领取手续等事项。如规定遗族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参见上文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4.明确施行时间。参见上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