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成长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模式
对于资金缺乏的成长型企业来说,股权质押制度的确立无疑解决了成长型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难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于2008年9月1日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该办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进行了统一规定。广大成长型企业的积极参与,加上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使得股权质押融资成为成长型企业融资的一种理想选择,并迅速发展起来。相对于成长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股权资产来说,股权质押融资在未来的发展前景不可小觑。
(一)股权质押融资概述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权折价受偿,或将该股权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股权质押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成长型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
公司的股权是股东以其出资获得的相应权益价值,是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资及对公司资产拥有的体现。以依法可转让的股权作为质物,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及可转让的股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这对融资者来说,体现了公司的资产价值和权益价值,所以比较容易被接受。
(二)成长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操作时应考量的风险点
股权质押融资风险易受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及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这些风险主要是对债权人而言的,在业界已有非常多的分析和讨论。而对作为融资主体的成长型企业来说,其主要风险点集中在发生出质和质押物处置时的股权价值评估过低可能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风险,成长型企业在选择股权质押进行融资时均需加以注意。
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实现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将会直接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融资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而原本在出质时已估值过低,在发生处置出质股权时便会使出质人蒙受进一步的损失。这也是部分成长型企业至今并未涉足股权质押融资市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三)成长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操作路径
与其他权利质押相类似,股权质押生效的关键在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或记载义务。申请出质登记的公司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生效主义)。同时,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应符合《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在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若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需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托管,即股权出质记载于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司股东名册后,股权质押合同生效。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同时,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应符合《公司法》中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借款人必须提供其所持股份所属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贷款的决议、股东名册和股东大会授权书。实践中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被托管在托管中心或者产权交易中心,对于这些股份公司,股权托管机构本身就是公司股份交易的指定场所,而股份出质实际上也是一种交易行为,将来实现质权时,必然涉及股份转让的问题,因此,需由股权托管机构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出质股份的查询(核对)要求。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托管,即股份出质记载于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司股东名册后,股份质押合同生效。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另外,股份公司上市之前必须将股东名册统一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这样上市交易和托管是联动的,由深、沪两市的证券登记公司改组而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起到了完全的替代作用。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份(股票)质押登记的操作性强,运作成熟,所以因质押登记引起的相关争议很少。
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有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