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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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