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适用全书(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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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 行

银行法,是指调整货币银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银行法律规范或较集中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之中,或散见于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 《贷款通则》等之中。一般认为,凡以银行为参考主体并与融资有关的活动,都属银行法调整的范围。1984年起,中国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人民银行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银监会,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工监管体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1日施行,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2003年修正后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重新明确了监管职能分离后中央银行的职责。2003年修正后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由银监会履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并保留了人民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