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本程序所称卫生执法人员是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聘任的卫生监督员。
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违反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程序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程序不符的,以本程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