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 〔2008〕47号)规定,黔江区、万盛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秀山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