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 〔2008〕51号)规定,占用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本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各区每平方米46元,崇明县每平方米33元。因此,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为每平方米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