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京市耕地占用税规定
(一)关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
1.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45元;
2.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为每平方米42元;
3.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区为每平方米40元;
4.延庆区为每平方米35元。
(二)关于占用基本农田以及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1.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上述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2.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上述规定。
(三)关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1.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2.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关于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1.对于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不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公路工程标准征收。
2.对于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应按照规定的各区县税额标准征收。
(五)其他耕地占用税规定
1.城区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设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
2.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发区,实际运作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地范围,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属于此种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3.对欠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形成 “销业、撤业”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现象,因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就税款核销事项作出规定,暂继续以挂账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