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务筹划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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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 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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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修订印花税税率税额表给财政部的批复

财政部:

十月十二日财税吴字第一○七号报告收悉。所报修订印花税税率税额表,本院同意。可由你部公布施行。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花税税率税额表的报告

(一九五五年十月十二日)

一九五○年公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率税额表共有二十五目。一九五三年修正税制时,为了简化征纳手续,曾将印花税率税额表中第一、二、三、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等九个税目及第七目的保费收据,第九日的承揽及加工收款收据,第十一日的佣金收据,第二十四目的租金收据,分别合并于营业税、货物税、屠宰税及商品流通税征收。两年多来,由于各种工商业的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现行印花税税率税额表的十六个税目仍感繁琐不便,特别对有关国营企业的各种贴花规定,应再加以简化;同时现行印花税税率税额表是以旧币为单位计算税额,新币发行后,亦须作相应的改变。因此,我部税务总局曾拟就印花税税率税额表简化方案,征求各地税务局的意见,绝大多数同意简化方案,也有部分地区对个别税目提出若干补充和修改意见;最后参酌这些意见,将现行税率税额表作了如下的修改:

一、将课税对象不存在的第五目债券,或者很少用到的第十九日国外书立之凭证和第二十五目保证书据,以及税负重复的第二十一目权利书状等四个税目取消。

二、将性质相似、税率相同的第四目记载资本之账簿与第十五目营业所用之簿折,第九目委托及承搅契据与第十一目居间行纪代客买卖契据,第二十三目土地使用权之契据与第二十四目租赁契据合并。

此外,一九五三年修正税制时已并入其它税种征收的九个税目,因当时没有修改印花税税率税额表,此次已在修改的税率税额表中将其删掉。

这样简化整理的结果,共留九个税目 (见 “修订印花税税率税额表 (草案)”)。同时为了便利国营企业和合作社交纳印花税,并将历年所作有关公私区别对待的若干规定,也补入修改的印花税税率税额表草案内。这样修改后,对税收基本上没有影响,并且已在我部最近召开的第五次全国税务会议上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的同意。兹送上修订印花税税率税额表 (草案)及现行税率税额表 (供审查时参考)各一份,请审查。因这只是对印花税部分税目的变动,和原来税负基本一致,拟待批准后,即由我部公布。妥否,请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