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务筹划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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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厦门市与房地产业有关的印花税规定

纳税人连续两年被查处偷逃印花税的,必须严格执行 《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并报区级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核定征收方式经批准后,应以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核定征收比率 (或定额)为一年一定。税款按月缴纳,以缴款书形式入库,对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加盖完税标志。

已进行清产核资的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必须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其中经清资办批准,不计提折旧的,国有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集体企业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免缴印花税。国有企业列入 “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 (牌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