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车速过快碾尸体 被判赔偿抚慰金
经典案例
2004年2月8日晚,杨某在街上被一大货车撞死,肇事司机弃车逃逸。事故发生10多分钟后,鲁某驾驶一辆小客车途经该现场,由于车速过快,没见到在现场处理事故的民警示意其停车,小客车左前轮碾过尸体。事发后,死者杨某之妻鲍某及其子女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鲁某损害他人遗体的行为依法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涉案车辆为东莞市某金属制造厂和香港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所有,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鲁某及小客车所属单位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案中的被告鲁某违反了这条法律的规定,连民警示意其停车都未看见,竟碾尸而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8条、第10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