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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力推荐保健品 害了邻居要担责
经典案例
78岁的退休干部董先生,患有哮喘、脑动脉硬化、肺源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2013年,邻居徐某来看望董先生,在闲聊中谈及退休干部熊某服用某品牌保健品后的良好效果,并极力向董先生推荐。董先生听后便到熊某处询问,得到熊某的肯定答复后,董先生从熊某处买了该品牌保健品,回家后在徐某的指导下服用。不久,董先生身体出现不适,熊某和徐某前来看望并告知董先生是正常反应,不需服用其他药物。次日,董先生病情加重,送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经鉴定,董先生系患肺源性心脏病致急性心脏病发作死亡。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董先生之子便将熊某和徐某告上法庭,向其索赔12万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健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病,徐某和熊某极力推荐保健品,夸大保健品的作用与效果,致董先生病情加重而死亡,存在一定过错。2013 年8月,法院判决徐某、熊某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10%,即各赔偿1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董先生长期患病,应当知道保健品与药物的区别,但因其听信徐某、熊某传言,延误了治疗,导致病重不治身亡,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担主责。徐某和熊某在没有准确了解保健品作用的情况下,让董先生购买保健品代替药品治病。同时,二被告明知自己没有治病的能力和资格,还亲自指导董先生用保健品治病,在治病无效、董先生病情加重时,二被告又继续夸大保健品的作用与效果,让董先生用保健品代替药物治病,二被告的本意即使是为了帮助董先生,但由于二被告夸大保健品作用的行为,误导了董先生,延误了治疗,对董先生的死亡有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2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