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家中办喜事 烟花爆竹炸伤眼
经典案例
2013年10月16日19时许,凤台居民陈某因家中办喜事,在家门口处燃放烟花。在他俯身点燃烟花引线的瞬间,烟花弹从烟花底部的侧面引线处炸出,致使陈某左眼球破裂。陈某受伤后于2013年10月17日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眼球破裂(左眼)、眶骨骨折(左眼内侧壁),共住院治疗5天,进行了左眼球摘除术。后经鉴定,陈某眼伤构成七级伤残。
经查陈某燃放的烟花为组合烟花,产品级别为C级,事故烟花是从李某商店购买,系李某从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处批发。事故发生后,李某和某公司皆坚持“万紫千红”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自己也有销售资格,陈某不能证明烟花存在缺陷,自己在销售中不存在过错,是陈某在燃放烟花的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对责任划分有巨大分歧,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紫千红”从底侧部炸出,致使陈某左眼球爆裂,是该烟花产品在点燃后未能正常燃放所引起,明显不符合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标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属缺陷产品。且没有证据指出陈某违规操作,综合各项因素,2014年8月,法院依法判定李某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约26万元。
法律解析
每逢喜庆放爆竹,在我国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已成为人们的习惯。而燃放爆竹的事故也频频发生。本案中,村民陈某家办喜事,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原告陈某眼睛构成七级伤残。由于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违规操作,法院认定应属缺陷产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8条、第16条、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的发生不仅使生产商和销售商付出了巨额赔偿的经济代价,同时也给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并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慎重选择合格的烟花爆竹,而且应注意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6条、第22条、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