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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斗酒伤身体 酒友也应担责任
经典案例
2012年“五一”劳动节期间,王某与几名同事聚会,几杯酒下肚后,几人越喝越起劲儿,有人提议,谁先出去小便谁就输,要罚一瓶啤酒。席间,王某憋尿不敢排,最后竟把膀胱憋破了,尿液流进了腹腔,在手术治疗后才未酿成严重后果。
出院后,对于治疗费用该由谁承担的问题,王某与5名同事发生了争执。王某认为应由同事承担,而参与斗酒的同事刘某、安某则认为,王某是一名成年人,深谙“愿赌服输”的道理,斗酒造成的后果应由王某自己承担。2012 年9月12日,因协商未果,王某把一起斗酒的5名同事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共计4000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参与斗酒及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并具有自我控制的能力,但其放任结果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最后判决,王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由王某自行承担70%(2450元),由刘某承担10%(350元),由安某等4名斗酒者各承担5%(175元)共700元,刘某、安某等5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俗话说,活人还能让尿憋死?而本案中王某与同事聚会斗酒,虽然未被尿憋死,但为了少喝一瓶酒,却把膀胱憋破了,并将同事告上了法庭。每个成年人都应当知道,过分憋尿和过量饮酒都有可能带来危害结果。因此,劝酒不必要,斗酒不可取。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0条、第16条、第26条,《民法通则》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