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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虽然上大学 承包收益应享有
经典案例
周某是某村民小组村民。2001年8月,周某被清华大学录取,其户口在2001年从农村迁往清华大学。之后,村民小组以周某户口已迁出为由,从2002年起,停止向周某分配土地承包收益。
周某认为,虽然他的户口已经从村里迁走,但他并没有参加工作,且在上学期间还要支付各种费用,村民小组在其还没有毕业参加工作前扣发他土地承包收益分配款,于理于法均无据。随后,周某将村民小组告上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等相关规定,在校大学生仍保留承包地的,应享有承包土地收益的分配权。原告周某将户口转入清华大学,是为了便于学校和当地有关部门的户籍管理,这并未取消周某作为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的资格,周某作为村民小组村民,分配权资格应当保留,享有与该组村民同等的得到土地承包收益分配款的权利。
法院认定大学生户口迁移但土地收益分配权应当保留。判令被告某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周某的土地承包收益分配款共计1.02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周某的户口虽然已迁入所在学校,属于在校大学生,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由于其在上学期间仍依靠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所以周某应当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周某土地承包收益分配款共计1.02万元。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